蒋永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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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X、吉XX故意伤害、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蒋永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XX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吉XX犯窝藏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李X1、李X2、李X3、李X4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6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李X1、李X2、李X3、李X4服判,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吉XX服判未上诉,原审被告人岳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岳XX,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岳XX在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环城东XX余某经营的“余四干货副食批发部”做工。2016年1月21日,余某请李X5、高X、李X6等六人搬运货物。当晚,岳XX酒后到该处看管李X5等人搬运货物,李X6在搬运货物时乱骂,岳XX认为李X6辱骂自己便与李X6发生冲突,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李X6胸部,李X6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岳XX电话联系被告人吉XX,被告人吉XX明知岳XX实施了犯罪,仍然用三轮摩托车将岳XX送到镇雄县XX,帮岳XX开“金典旅社”住宿,并把身上100余元借给岳XX。次日凌晨,岳XX、吉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岳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吉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由被告人岳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李X1、李X2、李X3、李X4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XX上诉提出,其是酒后激情犯罪,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有自首意愿,只是案发后急于找人借钱耽误了自首时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有期徒刑。其辩护人提出岳XX属酒后激情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岳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岳XX在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环城东XX余某经营的“余四干货副食批发部”做工。2016年1月21日,余某请李X5、高X、李X6等六人搬运货物。当晚,岳XX酒后到该处看管李X5、李X6等人搬运货物,李X6在搬运货物时乱骂,岳XX认为李X6辱骂自己便与李发生冲突,争执中,岳XX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李X6胸部,李X6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6系锐器刺穿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案发后,岳XX电话联系原审被告人吉XX,吉XX明知岳XX实施了犯罪,仍然用三轮摩托车将岳XX送到镇雄县XX,帮岳XX开“金典旅社”住宿,并把身上100余元借给岳XX。次日凌晨,岳XX、吉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采集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手机通话照片、证人余某、李X5、高X、李X7、何某、鲁X,4、陈X1、刘某、陈X2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吉XX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诉人岳XX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XX酒后认为被害人李X6辱骂自己,便与其发生冲突,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李X6胸部,致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吉XX明知岳XX实施了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岳XX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岳XX所提案发后有自首意愿,只是急于借钱,耽搁了自首时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人所提岳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理由原判已予注意,并已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原判根据岳XX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处并无不当,岳XX及辩护人所提属酒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蒋永琴律师,法学硕士,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民商法专业商法方向,拥有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