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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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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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将劳动者派到分公司工作,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应合并计算

作者:黄荣高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7次举报
2025-07-20


保安老李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某物业公司工作5年,2023年被物业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在分公司服务的另一小区继续从事保安工作。2024年物业公司以老李在上班时被多名业主投诉为由,解除与老李的劳动合同。老李认为,物业公司称自己被投诉没有任何依据,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

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个问题: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老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声称老李被多名业主投诉,却没有提供业主签字的投诉书,仅有几张拍到老李与业主对话的相片,证明不了老李因被投诉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第二个问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老李被物业公司派到分公司工作,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他的工龄(工作年限)可以分两个阶段,总工龄为7年,即在物业公司的5年和在分公司的1年,所以经济补偿应为月工资×6年×2,物业公司称按在分公司工作的1年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老李的赔偿金全部支付到位。

黄荣高律师,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宁分所主任。被百色市律师协会评为“百色市思想品德好律师”。执业至今,担任政府、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102011101224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14510201110122438 婚姻家庭、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