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而且第57条第2项进一步明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合两个司法解释,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不能示为非法证据,从而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