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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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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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61次举报
2015-10-20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而且第57条第2项进一步明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合两个司法解释,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不能示为非法证据,从而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副主任、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