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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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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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取消城乡赔偿差异(落实同命同价)

作者:马君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本解释),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意味着正式终结了在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因受害者城乡身份差异导致赔偿总金额相差数倍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较多出现的是交通事故案件,今天马君律师就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问题一并进行解析,以供大家借鉴、参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通常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君律师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就各项赔偿项目、标准的计算明细予以明确:

1、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以医院的票据为准

包括诊疗费、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会诊费、检查费等(其中,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本人实际工资×误工时间;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3、误工费区分有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本人实际工资×  误工时间;

2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残疾赔偿金:(根据年龄段不同,赔偿标准不同)

1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下:

计算公式=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2残疾赔偿金--60-74 岁:

计算公式=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系数

3残疾赔偿金--75岁以上:

计算公式=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伤残系数

5、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6、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100元/天×住院时间。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后续治疗费按照医嘱或者鉴定报告计算,或者按照票据金额计算。 

9、鉴定费按照发票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年龄段不同,赔偿标准不同)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 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计算公式=(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X 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一次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次数(20年内或者至75需要购买的次数)+N年的维修费。

12、死亡赔偿金(根据年龄段不同,赔偿标准不同)

160岁以下: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60~74 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75岁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13、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通常10级伤残,标准为5000元,9级伤残,标准为10000元,依次递增。

14、丧葬费: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 个月×6 个月。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专委副主任、党支委员、优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