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女士与王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二人恋爱不久后,杨女士意外怀孕,于是二人奉子成婚。
结婚后杨女士一直靠自己打零工赚钱养家糊口,丈夫王先生毫无家庭责任感,整日游手好闲,从不将钱交给妻子,反而经常向妻子杨女士开口要钱。
多年的劳累,造成杨女士体弱多病。2022年3月,杨女士在家干活期间,突发疾病晕倒,幸好被邻居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才得以保住性命,但是因住院抢救却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都是杨女士的积蓄,甚至向亲朋好友借款才支付完毕的,作为丈夫的王先生在杨女士住院期间从未支付过任何医疗费用。
杨女士想着一切为了孩子,这一切种种心酸,杨女士咬着牙都忍下了,心想着希望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但是殊不知王先生却从没有任何改变。2022年12月,杨女士因过度劳累再次病重住院,作为丈夫的王先生却从未出面,拒不支付一分钱的医疗费用,因杨女士无法联系到丈夫王先生,加之孩子无人照顾,迫于无奈,杨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丈夫王先生承担扶养义务,并支付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一、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王先生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负担妻子杨女士的扶养费;
二、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丈夫王先生承担1/2的医疗费用;
三、如果杨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发生新的情况或以后仍需要扶养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主张和调整。
【马律说法】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包括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此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夫妻婚内相互扶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履行。本案中,杨女士与王先生系合法夫妻,杨女士长期患病,王先生作为丈夫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和生活上照顾。本案裁判明确夫妻之间具有扶养的义务,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对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另一方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妻子杨女士身患疾病,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需要丈夫的扶养帮助。丈夫王先生作为扶养人,应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对妻子杨女士进行经济帮扶。根据王先生的收入水平,考虑其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及个人生活等支出情况,综合杨女士的医疗费用,最终酌情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负担妻子杨女士的扶养费,并承担杨女士1/2的医疗费用;如果杨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发生新的情况或以后仍需要扶养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主张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