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赵女士在一次参加同学聚会上认识了王先生,赵女士被王先生幽默、风趣的性格所吸引,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赵女士与王先生刚开始谈恋爱时感情特别好,如胶似漆。突然有一天,赵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把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王先生。
因为赵女士怀孕期间需要王先生经常的照顾,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先生越来越失去耐心,之后王先生与赵女士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王先生还会对赵女士大打出手。
因无法忍受王先生的各种不负责任、暴力行为,最终赵女士选择的与王先生分手。
赵女士与王先生分手后不久,小孩随即出生。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赵女士自己抚养。不久后赵女士得知王先生又重新组建了新的的家庭,并另育有一子。
因王先生自孩子出生一直没有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于是赵女士曾多次向王女士索要抚养费,但是王先生总是说又不是自己让赵女士生育的孩子等等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协商无果,赵女士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向其支付孩子抚养费。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王先生每月向赵女士支付孩子抚养费2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马律说法】
首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王先生与赵女士虽然未领结婚证,但是不影响二人系孩子的父母的事实,二人对孩子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本案中,孩子一直跟随母亲赵女士生活,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王先生应当负担孩子必要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按照王先生月收入总额的25%支付抚养费,即王先生每月向赵女士支付孩子抚养费2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再次,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孩子母亲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切实保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法律和公平的捍卫,也是对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当社会观念的纠偏。
最后,虽然法院支持的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倡导未婚先育,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适婚成年人应依法选择缔结婚姻,孕育子女,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为未成年人创造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