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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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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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二审生效判决 依法再审讨回公道

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8日 2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1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男,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男,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国际广场****号栋******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范**、曾**、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出现新证据,即李**的雇佣契约书、雇佣劳动合同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二)申请人李**为有固定工作、稳定经济来源的上班族,在计算误工费时应当按照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标准计算,而非按照无固定工作人员的标准进行估算,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提交意见称,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审判员  吴**

审判员  曾**

二〇一九年****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周润昆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专委副主任、党支委员、优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