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8日 2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国际广场****号栋******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范**、曾**、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出现新证据,即李**的雇佣契约书、雇佣劳动合同等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二)申请人李**为有固定工作、稳定经济来源的上班族,在计算误工费时应当按照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标准计算,而非按照无固定工作人员的标准进行估算,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范**提交意见称,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审判员 吴**
审判员 曾**
二〇一九年**月**日
法官助理 邓**
书记员 周润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