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马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56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之认定

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9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王某将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总价为660000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某一次性支付30万元购房款给王某,并于次日搬进购买房屋内入住。

2011年6月9日,被告王某取得出卖房屋的房产证,后双方协商房屋过户事宜发生争议,被告王某不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张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王某将房屋出卖给张某某后,又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此房屋再次以54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收取了李某某的购房款后,于2011年8月将此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

【争议焦点】

王某先将房屋卖给张某某,并实际交房使用,后王某又将房屋出卖给李莫某,并将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则先购房者张某某、王某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书》与后购房者李某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哪份属于有效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李某某、王某协助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张某某;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李某某承担。

【马君律师解析】

通常情形下,买卖房屋为家中一件大事,也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事情,后购房者李某某在购买王某房屋时,未尽到作为购房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所购房屋的状况未进行详细了解,且在实地考察时,对房屋是出租还是出卖情况未核实清楚,不符合善意购房的理由,即李某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原告张某某与王某签订《购房买卖协议书》后并交付房屋实际使用入住后所为,其缔结、履行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故后签订合同的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原告张某某的主张系合理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王某将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总价为660000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某一次性支付30万元购房款给王某,并于次日搬进购买房屋内入住。

2011年6月9日,被告王某取得出卖房屋的房产证,后双方协商房屋过户事宜发生争议,被告王某不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张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王某将房屋出卖给张某某后,又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此房屋再次以54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收取了李某某的购房款后,于2011年8月将此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

【争议焦点】

王某先将房屋卖给张某某,并实际交房使用,后王某又将房屋出卖给李莫某,并将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则先购房者张某某、王某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书》与后购房者李某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哪份属于有效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李某某、王某协助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张某某;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李某某承担。

【马君律师解析】

通常情形下,买卖房屋为家中一件大事,也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事情,后购房者李某某在购买王某房屋时,未尽到作为购房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所购房屋的状况未进行详细了解,且在实地考察时,对房屋是出租还是出卖情况未核实清楚,不符合善意购房的理由,即李某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原告张某某与王某签订《购房买卖协议书》后并交付房屋实际使用入住后所为,其缔结、履行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故后签订合同的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原告张某某的主张系合理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专委副主任、党支委员、优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