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9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王某将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总价为660000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某一次性支付30万元购房款给王某,并于次日搬进购买房屋内入住。
2011年6月9日,被告王某取得出卖房屋的房产证,后双方协商房屋过户事宜发生争议,被告王某不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张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王某将房屋出卖给张某某后,又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此房屋再次以54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收取了李某某的购房款后,于2011年8月将此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
【争议焦点】
王某先将房屋卖给张某某,并实际交房使用,后王某又将房屋出卖给李莫某,并将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则先购房者张某某、王某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书》与后购房者李某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哪份属于有效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李某某、王某协助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张某某;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李某某承担。
【马君律师解析】
通常情形下,买卖房屋为家中一件大事,也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事情,后购房者李某某在购买王某房屋时,未尽到作为购房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所购房屋的状况未进行详细了解,且在实地考察时,对房屋是出租还是出卖情况未核实清楚,不符合善意购房的理由,即李某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原告张某某与王某签订《购房买卖协议书》后并交付房屋实际使用入住后所为,其缔结、履行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故后签订合同的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原告张某某的主张系合理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某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王某将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总价为660000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某一次性支付30万元购房款给王某,并于次日搬进购买房屋内入住。
2011年6月9日,被告王某取得出卖房屋的房产证,后双方协商房屋过户事宜发生争议,被告王某不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张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审理过程中,得知,被告王某将房屋出卖给张某某后,又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此房屋再次以54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收取了李某某的购房款后,于2011年8月将此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
【争议焦点】
王某先将房屋卖给张某某,并实际交房使用,后王某又将房屋出卖给李莫某,并将房屋过户到李某某名下,则先购房者张某某、王某签订的《购房买卖协议书》与后购房者李某某、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哪份属于有效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李某某、王某协助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张某某;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李某某承担。
【马君律师解析】
通常情形下,买卖房屋为家中一件大事,也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事情,后购房者李某某在购买王某房屋时,未尽到作为购房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所购房屋的状况未进行详细了解,且在实地考察时,对房屋是出租还是出卖情况未核实清楚,不符合善意购房的理由,即李某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原告张某某与王某签订《购房买卖协议书》后并交付房屋实际使用入住后所为,其缔结、履行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故后签订合同的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原告张某某的主张系合理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