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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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部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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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发布者:马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253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离婚协议书

甲方:张某,女,汉族,198*年4月2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5号。身份证号码:************。

乙方:李某某,男,汉族,198*年5月28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09年7月16日在澄江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13日生育一男孩李某。因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关系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李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无需向李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张某每个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并带孩子外出游玩。

三、甲乙双方认可至本协议签定之日止,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张某文具”文具店店内一切财产(该铺面坐落于某小区5号,铺面为张某母亲孙某某所有,店内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归张某所有。

四、甲乙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一切债务均由乙方李某某承担。甲方不承担。

六、双方应持本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离婚协议书

甲方:张某,女,汉族,198*年4月2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5号。身份证号码:************。

乙方:李某某,男,汉族,198*年5月28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09年7月16日在澄江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13日生育一男孩李某。因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关系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李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无需向李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张某每个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并带孩子外出游玩。

三、甲乙双方认可至本协议签定之日止,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张某文具”文具店店内一切财产(该铺面坐落于某小区5号,铺面为张某母亲孙某某所有,店内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归张某所有。

四、甲乙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一切债务均由乙方李某某承担。甲方不承担。

六、双方应持本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马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优秀、司法部部级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委副主任、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5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