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明确"早退"的具体认定标准,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仍可能因依据不充分而不被支持。所以,员工确实存在迟到行为,并不意味着企业当然可以解除。员工每天迟到几分钟,公司到底要不要管?管得严了,员工可能认为公司不近人情;一直不管,其他员工又容易有样学样。更让企业负责人和HR担心的是:员工经常迟到,公司能不能直接辞退?辞退以后,会不会反过来被员工仲裁?
很多企业希望找到一个明确标准:迟到3次、5次还是10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争议中,通常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统一次数标准。真正决定企业能否解除的,往往不是员工迟到了多少次,而是企业前期有没有合法制度、有没有持续管理、有没有给员工改正机会,以及有没有形成完整证据。
一、案例解析
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中,一名在公司工作十余年的员工,在2024年6月7日至7月25日期间累计迟到19次。公司以其长期、反复迟到,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和考勤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员工对此并不认可。她认为,自己每次迟到的时间并不长,有时是手机网络或者打卡系统出现问题,有时是办公楼早高峰排队等电梯,还有时是受到家庭事务影响。仅仅因为迟到几分钟,就解除一名工作十余年的员工,她认为公司的处理过于严厉,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员工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该员工长期存在迟到行为,在公司多次面谈、提醒和警告后仍未改正,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员工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法院支持公司,不只是因为"迟到19次"
看到这个案例,有些企业可能会得出一个简单结论:只要员工迟到19次,公司就可以辞退。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法院支持公司的关键,不是单独看"19次"这个数字,而是公司此前已经进行了持续、明确的管理。根据公开案情,公司至少做了以下几件事:
第一,公司有明确的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制度,对迟到行为以及相应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
第二,公司并没有在员工第一次迟到后就直接解除,而是多次进行面谈、提醒和书面警告。
第三,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员工,继续迟到可能产生相应后果,并给过员工改正机会。
第四,员工在接受多次提醒后仍然频繁迟到,最终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
这几项内容组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要适用这一条款,不能只证明员工"确实迟到了",还要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内容明确,并且已经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三、同样是员工迟到,为什么有的公司还要赔钱?
实践中,很多企业并不是输在员工没有违纪,而是输在公司自己的管理和证据上。常见问题包括:
·员工手册直接从网上下载,没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修改;
·考勤制度没有经过相应制定程序;
·公司无法证明员工已经收到或者知晓相关制度;
·制度只写"迟到将受到处罚",没有明确累计周期和处理标准;
·员工长期迟到,公司此前从未提醒或者处理;
·没有面谈记录、书面警告和整改通知;
·不同员工出现同样问题,公司处理标准不一致;
·解除通知书中没有写清楚具体事实和制度依据;
最后只能提交一份简单的考勤表,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企业平时对员工迟到一直不处理,甚至已经形成长期默许,后来因为双方发生其他矛盾,突然以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就会明显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参考案例也说明,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具有明确性。即使制度规定累计迟到、早退达到一定次数可以解除,
四、员工反复迟到,企业应该怎么处理?
企业发现员工经常迟到后,不建议立即作出解除决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 先检查现有制度
重点查看员工手册或者考勤制度中是否明确规定:
·上下班时间及考勤方式;
·迟到、早退如何认定;
·因系统、网络等原因无法打卡时如何申报;
·迟到次数按照月度、季度还是年度累计;
·哪些情形属于一般违纪;
·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警告、记过及解除之间如何衔接。
制度内容越模糊,后续处理风险越高。
2. 每次违纪都要及时处理
员工出现迟到后,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原因。
如果员工认为是打卡系统异常、外出工作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交说明或者补卡申请。经核实确属迟到的,可以通过面谈、提醒、违纪确认或者书面警告等方式处理,避免员工长期迟到但公司一直没有任何管理记录。
3. 给员工合理的整改机会
对于多次迟到的员工,公司可以发出书面警告,明确指出:具体迟到日期和次数;违反了哪一项制度;要求员工在什么期限内改正;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可能承担什么后果。
员工收到警告后仍然反复违纪,企业后续作出处理时,合理性和证据完整性通常会更强。
4. 保存完整证据
建议企业保存:员工手册及考勤制度;制度制定、讨论及公示材料;员工签收确认记录;原始考勤记录;补卡和异常打卡申请;面谈记录;书面警告;员工申辩材料;微信、邮件及其他沟通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证明。
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不能只说"我们提醒过很多次",而要能够拿出相应材料。
5. 解除前进行一次风险评估
即使员工迟到次数已经达到制度规定,公司也不宜机械解除。还应当综合审查: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迟到事实是否准确;员工提出的理由是否已经核实;公司是否对其他员工采用相同标准;此前是否已经进行提醒和警告;违纪程度是否确实达到解除标准;解除通知书中的理由是否具体、准确。
一旦解除理由或者程序存在问题,企业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五、高瞻律师提醒: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是管理闭环
员工迟到看起来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最后能否依法处理,考验的是企业整个用工管理体系。完整的管理闭环应当是:
制度有规定 → 员工已知晓 → 违纪有记录 → 公司有提醒 → 员工有整改机会 → 再次违纪有证据 → 解除前完成风险审核。
很多企业发生劳动仲裁,不是因为员工完全没有问题,而是因为企业平时没有留下证据,等到准备辞退时才临时补材料。制度、程序和证据,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增加企业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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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