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云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审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段云金的委托,指派贺基贵律师出庭参与二审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本代理人再次详细的审查了上诉理由及原审裁定的驳回的理由,认为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详细理由如下
一、事实根据
上诉人居住的房屋都因上诉人防止脑畔的山水爆发,损害上诉人的房屋安全,时常维护水路的畅通。2015年硬化路面时抬高了路基,影响了安全保障,上诉人再次维护土梁,但被上诉人为了自己的卖砂砾石获利的一己私利,将上诉人维护起的土梁压平。上诉人找被上诉人理论,被上诉人答应等拉完砂砾石后重新围堵土梁。不料,被上诉人只补偿给村生产队维护路面的补偿金,就认为完成了对上诉人的围土梁的防护义务。因上诉人在麻黄梁镇居住较多,夏季突发暴雨,上诉人无法及时现场维护,使得多年居住的房屋冲毁。
原审法院仅从自然灾害的角度分析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存在地基塌陷,财物损害等情况,但不能证明系被告(被上诉人)的行为造成”为由,裁定驳回,将损害后果与损害原因作了不一致的认定。被上诉人抗辩是上诉人不维护排水路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如果没有被上诉人的许诺围土梁的行为,或许损害事实不会发生。事实上,原审法院忽略了被上诉人最初的许诺行为。所以,应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裁定原审法院应予立案。
二、证据材料
经上诉人提供证据,代理人收集,能明显证明被上诉人在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事实根据。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提供了证人段世甫和白凤祥的证言,均能证明原来上诉人围过土梁,在被上诉人的阻拦下,没有再次围堵,致使出现房屋被暴雨冲刷,浸泡的损害事实,但原审法院没有回应证据认定情况,显然是上诉人不能明白被驳回的理由及根据。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裁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立案。
三、损害后果
上诉人为了说明损害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对漫水的现场做了拍照,待水干了后,又作了现场拍照。对比之后,这种令人痛心的现状,无不是让上诉人揪心,不仅是地板下陷,墙体脱皮,更是急需进行补修维护,经做工的匠人评估,至少也得25000元。
为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合情合理的诉求。因被上诉人的言语许诺和不履行许诺的行为,是造成上诉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也是没有查明案件真相的贸然驳回起诉的裁定。
综上,代理人认为:由于原审法院对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没有认定清楚,才出具驳回起诉的裁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为盼!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
贺基贵 律师
2017年4月6日
本案经调解,原告获得2万元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