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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6-05-20

发布者:贺基贵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45人看过举报

加维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劳务纠纷案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

我接受贾维平、王爱光、姜占尚的委托,由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之前,我走访了相关的证人,也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又有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究竟是雇用,还是合伙关系?加维平是否为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的损失应当有谁来承担?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以下是我发表的代理意见:

一、本案是合伙关系,不是雇用关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和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劳务雇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以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原告没有提出是雇用关系的证据,按常理上讲人都有良心的,同情弱势,憎恨豪强,被告还能提出一起干活的两位证人加延良、拓延安,证明了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雇用关系;而原告则是一名证人也不予提出,就连一同干活的证人拓延安的证言也予以否认,可是又不能提出一个有力的否认理由来。

目前,还有一名证人高占和没有出庭作证,原告完全能申请高占和出庭作证的,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同时,原告还说出2014年小工日工资200元,还管饭,而事实上,2014年根本没有200元的小工工资,社会上小工工资只有150元,这些说词完全能通过走访调查验证原告所述的真伪。

被告王爱光、姜占尚和出庭作证的加延良的证言一致,加延良虽然与被告贾维平是同村村民,但是没有利益上的利害关系,但是是事实真相的知情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第72条)。加延良的出庭,真实的证明了被告王爱光、姜占尚与原告是雇用关系,证明了由自己见证调解了原告与被告王爱光、姜占尚之间的账务,原告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合伙份额。如果是雇用关系,原告为什么仅仅想只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务报酬呢?难道不想让雇用者多付一些补偿吗?原告也没有举出自己是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之下签订调解书的证据,所以,原告与被告王爱光、姜占尚还有拓延安、高占和是合伙关系,不是雇用关系。

证人拓延安的证言也真实的证明,在劳务过程中,出现的伤亡情况是自行承担后果的约定。如果是雇用关系,还需要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他人的权利的无效约定呢?作为成年人智力又正常,能够意识到伤亡自负其责的后果。为此,也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王爱光、姜占尚之间是合伙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

二、被告加维平与原告没有任何雇佣或合伙关系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加维平说明自己为了出卖开采的石头,营利的来源是卖石头获得价款。

原告自称不是被告家维平招呼上工的,被告加维平也说明自己没有招呼过原告上工,也没有发放过劳务报酬。虽有原告的老婆说被告加维平付过2000元的医疗费,但是,贾维平否认,其他的两位被告也否认贾维平向原告支付过医疗费。按照常理,支付过医疗费的人往往会说明自己付钱的事,唯恐别人不知。本案中,为什么恰恰相反呢?道理只有一个,就是原告为了拖住被告加维平,获得更多的赔偿而已。如果贾维平是赔偿主体,为什么在调解时不把加维平列到调解当事人中去呢?就连被告姜占尚支付的2000元,可是原告又承认只收到1000元。原告的真实目的不言自明!

在调解过程中,没有人对原告实施过威吓、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调解书,也就是原告已经真实的处分了自己的权利。特别是调解结束后,原告还表示以后不再追究被告们的赔偿责任了。现再将被告王爱光、姜占尚和被告加维平起诉,完全是无理取闹,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也没有举出自己是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之下签订调解书的证据,完全是有人在唆使原告起诉。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原告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为了让被答辩人把官司输的清楚明白,针对被答辩人的分项作详细说明:原告的医疗费已经由被告王爱光、姜占尚从工程款总额中支付给了原告,误工费已经按照小工工资支付;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因本案不属于侵权案件,也就是不属于赔偿的项目;残疾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残疾后,才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既不是三被告故意损害了原告,也不是过失的损害了原告的健康,不属于侵权案件,何来损害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只能由自己承担了。诉请的后续治疗费,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赔偿;被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因与三被告人没有关系,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也不属于赔偿范围;对精神损失抚慰金因被答辩人没有达到重伤程度,于法无据,也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原告提出儿子、儿媳、孙子都是残疾人,居然,能盖到残疾协会的对外公章,怎就不能办理残疾证呢?是政府没钱养活一两个残疾人,还是压根就是一个假公章忽悠诉讼程序呢?既然是残疾人,为了诉讼获得胜利,也应该提交出鉴定机构的认定残疾证明文件来。

由于原告与被告王爱光、姜占尚之间是合伙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自行承担,如有必要,被告将申请启动特别程序,请求确认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代理人的意见。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414

本案调解结案,受害人在人道方面获得8万元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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