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基贵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陕西
贺基贵律师 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贺基贵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ylhjg@126.com 09:00-21:59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陕西

  • 主攻方向:公司法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72630104点击查看

2015-11-05

为刘亮亮发表的一审辩护词(抢劫案)

发布者:贺基贵|时间:2015年11月05日|237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为刘亮亮发表的一审辩护词(抢劫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刘亮亮的父亲刘志雄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参与今天的法庭审判。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我现也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人举出的证据看,刘亮亮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了自己卖蘑菇的所得,全部被杨世凯兄弟所霸占,连自己回老家看姐姐的费用也无法要回来。从事实上讲,对于一个身无分文的小伙子,已经被杨世凯、杨世宏兄弟所控制,成为他们的廉价赚钱工具。对杨世凯、杨世宏两兄弟的证词中也承认了扣过部分伙食费,住宿费,不是全部的克扣过刘亮亮卖蘑菇的价款。还有,刘亮亮陈述,杨世凯借过25000元用于结婚使用,杨世宏借过4000元的事实,借条又被杨家兄弟强迫抢走,当场将借据烧毁,使得刘亮亮追回债权没有了凭证。可是这些说法,没有受害人訾小艳,也没有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对真假,也就无法核对出刘亮亮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假设,刘亮亮真的有追回自己财物的意思,本案就不得以“抢劫”对待。

不论是本案的受害人訾小艳,还是两位证人,都是有相互关联关系,訾小艳是证人杨世宏的妻子,杨世凯是杨世宏的兄弟,訾小艳是杨世凯的嫂嫂,再没有第三方的证词,仅凭具有关联关系的三位证人的证词,不足以成为定案依据。刘亮亮的“抢劫罪”事实不清。

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得认定“抢劫”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债权人无奈之下,才取极端手段,以暴力或暴力威迫方式强行将自己的物取回或者强行取回等值的财物。对这种行为。是否应以抢劫罪论处?

从表面上看,该行为似乎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取财物的特征。但我认为,对这种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如果该行为中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所导致的后果没有达到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程度,该强取财物的行为甚至都不构成犯罪。众所周知,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质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需从主客观要素综合评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从主客观两方面考虑,债权人强取财物的行为都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主观上看,虽然行为人意图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财物,但归根结底,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与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意图无端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主观恶性是存在差别的。从客观上看,行为人所取财物对象为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数额也仅限于实现自己的债权,这种行为对社会一般公民的影响也远远不及社会上的一般抢劫行为所带来的恐慌严重。基于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刑法适用的经济原则的考虑,我认为,对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场合,债权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的行为不宜以抢劫罪认定,当然,如果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伤害或者财物毁损程度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毁损财物等最低起刑标准,应当按照相应的犯罪处理。

本案中,刘亮亮的行为就符合上述情形,不应以“抢劫罪”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亮亮主观目的是要回自己的财物,而非是占有他人财物,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贺基贵律师

                                    2012年11月26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为刘亮亮发表的一审辩护词(抢劫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刘亮亮的父亲刘志雄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参与今天的法庭审判。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我现也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人举出的证据看,刘亮亮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了自己卖蘑菇的所得,全部被杨世凯兄弟所霸占,连自己回老家看姐姐的费用也无法要回来。从事实上讲,对于一个身无分文的小伙子,已经被杨世凯、杨世宏兄弟所控制,成为他们的廉价赚钱工具。对杨世凯、杨世宏两兄弟的证词中也承认了扣过部分伙食费,住宿费,不是全部的克扣过刘亮亮卖蘑菇的价款。还有,刘亮亮陈述,杨世凯借过25000元用于结婚使用,杨世宏借过4000元的事实,借条又被杨家兄弟强迫抢走,当场将借据烧毁,使得刘亮亮追回债权没有了凭证。可是这些说法,没有受害人訾小艳,也没有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对真假,也就无法核对出刘亮亮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假设,刘亮亮真的有追回自己财物的意思,本案就不得以“抢劫”对待。

不论是本案的受害人訾小艳,还是两位证人,都是有相互关联关系,訾小艳是证人杨世宏的妻子,杨世凯是杨世宏的兄弟,訾小艳是杨世凯的嫂嫂,再没有第三方的证词,仅凭具有关联关系的三位证人的证词,不足以成为定案依据。刘亮亮的“抢劫罪”事实不清。

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得认定“抢劫”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债权人无奈之下,才取极端手段,以暴力或暴力威迫方式强行将自己的物取回或者强行取回等值的财物。对这种行为。是否应以抢劫罪论处?

从表面上看,该行为似乎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取财物的特征。但我认为,对这种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如果该行为中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所导致的后果没有达到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程度,该强取财物的行为甚至都不构成犯罪。众所周知,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质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需从主客观要素综合评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从主客观两方面考虑,债权人强取财物的行为都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主观上看,虽然行为人意图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财物,但归根结底,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与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意图无端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主观恶性是存在差别的。从客观上看,行为人所取财物对象为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数额也仅限于实现自己的债权,这种行为对社会一般公民的影响也远远不及社会上的一般抢劫行为所带来的恐慌严重。基于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刑法适用的经济原则的考虑,我认为,对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场合,债权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的行为不宜以抢劫罪认定,当然,如果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伤害或者财物毁损程度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毁损财物等最低起刑标准,应当按照相应的犯罪处理。

本案中,刘亮亮的行为就符合上述情形,不应以“抢劫罪”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亮亮主观目的是要回自己的财物,而非是占有他人财物,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   

                                       贺基贵律师

                                    2012年11月26日


  • 全站访问量

    134261

  • 昨日访问量

    7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贺基贵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