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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为白玉安发表的二审辩护词(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贺基贵|时间:2015年11月05日|167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为白玉安发表的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白玉安的父亲白宗文的委托,由XX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席参与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也经过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又有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以下是我将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引发案件发生的关键诱因,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已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均一致证明,首先由被害人开口辱骂被告人,其次又先动手使用凳子殴打被告人等情节,才导致了被告人在瞬间做出了这种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目的的过激行为,从而酿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不幸后果。因此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况且被害人的过错也是刑法规定的对被告人酌定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因此不能只简单的考虑案件结果,而不考虑整个案件起因和细节过程。对于被害人有过错和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等原因,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从轻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极为重要

因为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而被告人即不是预谋也不是报复而是在防卫过程中瞬间做出的伤害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一定要结合被告人案发以前的行为和案发以后的行为做综合的评判。做出评判应当考虑,其一,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以前没有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如果不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本案,那么这样的悲剧结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二,被告人被警方控制后,面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被告人如实交代了所有的事实经过,配合警方查案态度积极诚恳,悔过之意溢于言表。这也充分表明被告人不是主观恶性极大,没有改造的可能。所以,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改过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不应当以一纸判决立刻结束生命旅程。

三、判决死刑应当考虑我国对待死刑的政策,并且结合案情进行判决。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刑法对待死刑政策的基本原则,意味着最严厉的刑罚必须执行最严格的标准,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恶劣、无法改造教育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极大,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其后来的悔过表现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可改造性很大。因此我们不能以出现“死人事实”就必须偿命的古老世俗观念来左右着我们的评判标准。对于本案应当全面而整体的把握和判断,而不应当只注重后果而忽略过程情节。

在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过激行为的严重性,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感到深深的愧疚,无法弥补对受害人家属的伤害,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让家人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家属,但是由于家人年纪已高,能力有限,赔偿数额太少,这都充分体现了被告人为被害人家属尽力赔偿的愿望,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思想、改造决心。如果二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是违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法”,这一量刑指导原则。

综上所述,不论是我国刑法的规定,还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来慎用死刑,尽量控制死刑的适用。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无冤无仇、而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所引起。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改造的可能性也很明显。但是一审法院刻意回避对被告人有利的所有情节而做出量刑畸重,显失公正的判决,因此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准确而严格的依据我国慎用死刑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考虑并采纳,谢谢!

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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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为白玉安发表的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白玉安的父亲白宗文的委托,由XX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席参与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也经过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又有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以下是我将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引发案件发生的关键诱因,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已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均一致证明,首先由被害人开口辱骂被告人,其次又先动手使用凳子殴打被告人等情节,才导致了被告人在瞬间做出了这种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目的的过激行为,从而酿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不幸后果。因此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况且被害人的过错也是刑法规定的对被告人酌定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因此不能只简单的考虑案件结果,而不考虑整个案件起因和细节过程。对于被害人有过错和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等原因,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从轻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极为重要

因为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而被告人即不是预谋也不是报复而是在防卫过程中瞬间做出的伤害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一定要结合被告人案发以前的行为和案发以后的行为做综合的评判。做出评判应当考虑,其一,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以前没有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如果不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本案,那么这样的悲剧结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二,被告人被警方控制后,面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被告人如实交代了所有的事实经过,配合警方查案态度积极诚恳,悔过之意溢于言表。这也充分表明被告人不是主观恶性极大,没有改造的可能。所以,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改过重新做人的机会,而不应当以一纸判决立刻结束生命旅程。

三、判决死刑应当考虑我国对待死刑的政策,并且结合案情进行判决。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刑法对待死刑政策的基本原则,意味着最严厉的刑罚必须执行最严格的标准,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恶劣、无法改造教育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极大,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其后来的悔过表现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可改造性很大。因此我们不能以出现“死人事实”就必须偿命的古老世俗观念来左右着我们的评判标准。对于本案应当全面而整体的把握和判断,而不应当只注重后果而忽略过程情节。

在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过激行为的严重性,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感到深深的愧疚,无法弥补对受害人家属的伤害,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让家人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家属,但是由于家人年纪已高,能力有限,赔偿数额太少,这都充分体现了被告人为被害人家属尽力赔偿的愿望,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思想、改造决心。如果二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是违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法”,这一量刑指导原则。

综上所述,不论是我国刑法的规定,还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来慎用死刑,尽量控制死刑的适用。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无冤无仇、而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所引起。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改造的可能性也很明显。但是一审法院刻意回避对被告人有利的所有情节而做出量刑畸重,显失公正的判决,因此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准确而严格的依据我国慎用死刑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考虑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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