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XX0982民初231号
原告B,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人,住信宜市XX,
委托代理人A,男,广东XX,
被告A,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自由相识恋爱,于2014年9月5日在信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因原告怀孕流产,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关心体贴不够,双方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A自愿与原告B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责缴交,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