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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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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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作者:杨兴梅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7次举报

一、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
5、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杨兴梅,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入选南京市第一批“百名刑辩领军人才”,从事相关法律事务10余年,具有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