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兴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4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系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兴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9〕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权、检察官助理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杨兴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栖霞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扣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等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