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梅律师
杨兴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3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争取缓刑!

发布者:杨兴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4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系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兴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9〕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权、检察官助理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杨兴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栖霞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扣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等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兴梅,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入选南京市第一批“百名刑辩领军人才”,从事相关法律事务10余年,具有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