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兴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殷某,曾用名殷某2,住湖北省。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兴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8月间,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雨花台区岱山保障房附近以“1040连锁经营”等项目为名,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先后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根据发展下线按照比例获得提成。高某等人先后发展二十余个团队从事传销活动,每个团队实行经理室模式进行日常管理,人员轮流担任经理室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能力配合窗口和经晨窗口等职位负责管理各个团队。
截至案发时,已查证被告人殷某等人组织、领导其中的第20团队,该团队不低于3层36人,被告人殷某担任该团队直总,负责团队整体工作。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系坦白,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