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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发布者:张杨|时间:2020年08月09日|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浔民一初字第38号 原告C,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黄冈市黄梅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在婚前交往过程中,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与被告的父母也矛盾重重,无法来往,原、被告终于发现,双方在一起根本无法生活,也一直想断绝恋人关系,但是被告居然意外有了身孕,所以原、被告双方便无奈的选择了结婚,2013年9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2日,婚生女A出生,但原、被告性格不合表现的愈加明显,被告主动提出离婚,因原、被告在财产分割上无法达成协议未果,故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女儿A的抚养权归属,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我和原告原来是同学,是在黄梅XX读书相识的,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通过磨合,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感情破裂,2007年,我和原告一块出去实习,有了更深的了解,2010年,我和原告在九江碰面,后在原告开的手机店工作,2010年6、7月份订婚后,我们就开始同居了,住在原告店里,2012年,我与原告之间因为有些矛盾,便不在原告店里工作了,但是我们的恋人关系还一直保持,2012年11月份,我们自愿决定结婚,2013年元月份,我发现自己怀孕,同年3月份,举行婚礼,对于婚姻和家庭,我都很重视,希望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我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婚生女尚在哺乳期间,为了女儿健康成长,希望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0年被告到九江与原告碰面后一起工作,在同年6、7月份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2013年9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0月2日婚生一女王某某,因双方婚前沟通不够,以及为其它一些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隔阂,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造成夫妻关系日益紧张,故原告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近年来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和隔阂,且婚生女刚满1周岁,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都能检讨自己的不足,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互谅互让,彼此珍惜,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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