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杨|时间:2020年08月09日|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口乐为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华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9民初820号 原告湖口乐为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石钟山东大道与金砂湾南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60769524Y。 法定代表人:周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杨、柯丹,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华林,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口乐为家居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华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沈华林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华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沈华林的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口乐为家居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华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5元,由原告湖口乐为家居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少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