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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过程中,被借名人死亡引发的纠纷——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05年11月19日,我以父亲王大叔的名义同甲市K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74473元的价格购买了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的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我签订的,购房款有我出资的14.5万元,有我母亲出面为我借款31万元,有我父母为我出资的11.9743万元。该房交房后,由我收房、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2008年9月21日我父亲因病去世。因遗产纠纷,我的爷爷王大爷、奶奶刘奶奶起诉我和我母亲谢女士,要求分割包括这套XX镇的房产和位于丙区车站西街的一套房产。经过之后一系列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把位于丙区车站西街的房产给谢女士,并要求给其他继承人补偿。但因我居住使用的本案争议房产,即XX花园的房产一直未办理下房产证,所以之前判决中一直未作最终处理。

  2014年,王大爷和刘奶奶以谢女士和我为被告,并增列甲市K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在乙区法院再次起诉,要求将争议房产办理为王大爷、刘奶奶、谢女士及我共有。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3月11日一审判决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K公司将争议房产判为谢女士、王先生、王大爷、刘奶奶共有。我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在二审期间。我认为,该房虽然是以我父亲名义购买的,但本来就是为我将来结婚所购,且合同是由我亲笔签署,购房款属于我。(父母的出资属于对我的赠与,借款的还款责任也是由我承担,因此该房应属于我出资购买。)且该房由我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只是借用了我父亲的名义签署了购房合同,但该房的实际购买人应该是我。

  我本想与其他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一直未能解决,且现在被告已起诉要求办理共有权证,并经一审法院判决。但这显然侵犯了我对此房的合法权益,因此我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确认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的实际购买人为我,并由被告配合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K房地产公司答辩称:不是我们公司不给办理,法院生效判决给哪个权利人我们就给那个人办理。

  被告王大爷答辩称: 2005年l1月19日,王大叔与甲市K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原告王先生签订的,购房款有王先生出资14.5万元,有王先生人母亲即本案被告为原告借款31万元,与事实不符。本案中原告所涉及诉争房屋买卖问题及产权归属问题,早在2011年甲市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及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有判决书为证)中进行了举证质证,最终甲市丙区人民法院以及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对本案原告所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判决。2014年3月11日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以及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对本案原告所诉房屋买卖问题以及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判决(有判决书为证),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已不存在异议。原告的这一请求,已经多次诉讼,本案诉争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争议。另外,就本案而言,亦违背了一事不二诉的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奶奶答辩称:同意王大爷的答辩意见。

  被告谢女士答辩称:房子是王先生买的,与原告父亲王大叔没有关系,而且在房屋没有确权的情况下就被其他被告当做遗产分了,这很不公平。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女士系王大叔之妻,原告王先生系王大叔与谢女士之子。被告王大爷与被告刘奶奶原系夫妻关系,后于1966年离婚,王大叔系二人之子。2005年11月19日,王大叔与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房屋。2008年9月21日,王大叔因病死亡。

  2011年王大爷、刘奶奶作为原告在甲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谢女士、王先生要求继承王大叔的遗产,经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1、王大爷继承甲市丙区车站西街某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继承甲市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2、刘奶奶继承甲市丙区车站西街某号房屋十五分之二的份额,继承甲市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房屋十五分之二的份额。3、王先生继承甲市丙区车站西街某号房屋十五分之二的份额,继承甲市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房屋十五分之二的份额。4、谢女士继承甲市丙区车站西街某号房屋十五分之二的份额,继承甲市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房屋十五分之二的份额。后王大爷、刘奶奶、王先生、谢女士均不服,上诉至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原告王大爷、刘奶奶将谢女士、王先生、甲市K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甲市K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谢女士、王先生配合王大爷、刘奶奶办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房屋的共有权证。后王先生、谢女士均不服,上诉至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继承人王大叔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于原告请求确认乙区XX镇XX花园一期某号的实际购买人为原告并由被告配合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知道,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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