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去世丈夫的工龄优惠购买公房,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本案中,母亲盛女士和女儿依法保住了房屋所有权。
盛女士的丈夫去世后,2002年她用自己积蓄按成本价购买了名下公房,购房时使用了已故丈夫的农龄、工龄优惠。2020年,盛女士与女儿匡某1签订《赠与协议》,把房屋赠与女儿并办理过户。儿子匡某2起诉,称购房使用了父亲的工龄,房屋应有父亲份额,母女俩赠与房屋未经自己同意,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房屋过户回母亲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购房款由盛女士个人支付,房屋登记在盛女士名下,2004年取得产权证;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其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处理,但该遗产并不当然对应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法院认定房屋系盛女士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赠与协议真实有效,判决驳回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龄优惠”与“房屋份额”不能画等号。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配偶去世后使用其工龄优惠购房,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作为遗产主张,但房屋所有权仍归购房出资人;这是很多家庭容易误解的地方。本案中,母亲胜诉的关键,是购房出资、产权登记的清晰证据。若子女认为工龄优惠权益受损,可以另行提起继承诉讼主张对应价值,但不能因此否定房屋权属。具体而言,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需要专业评估确定,它属于政策性福利,与房屋市场价值是两个概念;本案判决后,子女一方仍可就该部分权益另行主张,说明救济路径是清晰可行的。
继承案件里,先把遗产范围与权利人范围确定清楚,后面的份额计算才有基础。靳双权律师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办理,在房屋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事项上经验较为集中,可结合材料判断处理路径。如需进一步沟通,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