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严先生、何女士起诉称:我两人是恋人关系, 2007年年底我二人回到XX县XX镇XX村准备结婚,适逢政府对该地区进行新农村改造房屋工程建设,严先生特从老家亲友处集资十六万余元,在何女士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住房一栋两层,以作为结婚新房使用。2008年该住房刚刚完工,严先生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却发现自己修建的房屋已被被告马某霸占居住。我二人多次找到马某要求搬走还房,马某却说已经在2010年10月给何女士母亲杜大娘128000.00元把房子买了。杜大娘已于2011年去世,原告何女士是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女,又没有文化,严先生不在她根本不敢同被告争辩。被告马某完全知情该房屋实际是由原告严先生修建,还恶意侵害原告合法权利。诉争房屋是我二人同居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何女士母亲杜大娘,在原告严先生被监禁期间违背何女士意愿,未取得严先生同意、事后也未得到严先生的追认,其处分房屋卖给马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应认定为无效。何女士与马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不是何女士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马某逼迫何女士以底价取得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马某与何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房屋,并搬离该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答辩称:原告严先生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严先生不是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首先,严先生不是争议房屋当地的村民,依法不能在该地修建房屋;其次,严先生与房屋所有权人何女士不是夫妻关系;另外,严先生不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人。本案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首先,何女士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该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其次,2010年2月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马某已经实际取得了该房屋。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产生并履行于2010年2月,原告时隔四年之后才提起诉讼,不应享有胜诉权。二原告诉讼的事实是虚假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严先生系四川省A县XX乡B村人,与原告何女士系同居关系。2007年根据XX县XX镇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原告何女士得到建房补助资金5000元修建了位于XX县XX镇XX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原告严先生在何女士修建房屋期间拿有现金给何女士修房。2008年严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三年一个月后于2011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8日,何女士将自己修建的房屋自愿以何女士、杜大娘(何女士母亲)为卖方转让给买方马某,双方由时任XX村委会主任罗某执笔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当时有村委领导朱某、谢某、苟某,苟某和其他在场人王某、杜某、何某、苟某甲在协议上签字见证。协议约定房价为128000元(其中含7000元地基费);四至界线为东抵自己墙体为界,西抵公路边沟为界、北抵卖房墙体为界;卖方修建此房所欠的债务与买方无关;协议双方签字生效,若哪方反悔责任自负。买卖房屋的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马某将房款120000元(2010年2月28日签订协议之前已先经过王某的手交了8000元定金)全部点清交给王某,由王某当面付给何女士;何女士收到房款后当天将所卖房屋钥匙和房屋交付给马某。马某买得何女士卖出的房屋后进行装修,于2010年5月搬进该房入住至今。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何女士、严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何女士根据XX县XX镇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得到建房补助资金5000元修建了房屋,该房屋属于何女士合法建造,其应当享有所有权。何女士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自愿将房屋出卖给被告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条件,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房屋已经交付给马某占有使用,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原告何女士、严先生要求确认与被告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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