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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本合同定金能双倍退还吗——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2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梁先生起诉称:2013年10月14日,我为购买房屋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0元。2014年1月6日,我又因购买房屋向被告交付定金200000元。2014年,被告陷入债务危机。同年4月18日,蒋某起诉金某及被告要求还款,并查封了我定购的房屋。由于房屋至今没有解封,被告显然无法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双倍返还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是在2013年8月26日,我方于原告签署《房屋定购缴款单》并支付定金是在2013年10月14日,约定2014年1月5日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2014年1月6日,原告以购房款不足为由,希望能将签约日期延长到2014年2月20日并再次缴纳200000元定金。然而,2014年2月20日,原告仍未到我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我方于2014年2月21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告发出通知函,催促原告前来签署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原告一直未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我方因涉及与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开发的房产被查封。案涉房产被X市A地法院查封的时间是2014年4月29日,若原告按约定2014年2月20日前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早就已经过户完毕,根本不存在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另外,即便现在处于查封状态也不影响我方履行交付房屋,只要原告将房款足额缴纳到A地法院,我方便可以和法院协商解除查封,办理过户手续,因为第三人目的是要收回款项而不是查封房产。事实是,原告自己不想继续购买该房,又找不到理由要回定金,等到了解到诉争房屋被查封后,才以此为理由要求返还定金。原告违约不签房屋买卖合同在先,我方有权没收定金不予退还。诉争房屋被查在后,原告无权以后出现的事实为理由要求我方返还定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原告准备向被告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路95号3幢105室的房屋,向被告支付房款定金10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1份。2014年1月6日,原告之父梁大叔与被告签署了1份《房屋定购缴款单》,原告就上述欲购买的房屋再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0元。2014年4月29日,本案诉争房屋因案外人对被告提起的诉讼被X市A地区人民法院查封。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梁先生定金人民币300000元

  2、驳回原告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被告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本约合同,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定购缴款单》其性质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为将来成立本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它所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是指向在未来成立本约合同,本案所涉定金也仅作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的担保。在原、被告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尚不存在由被告向原告交房等合同义务,故原告以其所欲购买的房屋被查封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因原告违约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应罚没定金的主张,现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在预约合同中对于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限已达成合意,对于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限从证据上显示仅有被告的单方意思表示,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被告应将定金300000元返还原告,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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