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被告贺先生是甲市乙区城市居民,2001年年初购买了我在XX村的楼房一套,当时我们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贺先生是城市居民,所以我和贺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先生退还我的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贺先生答辩称:我已经向王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我在收到房屋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王先生是XX村村民,1997年在本村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二层楼房,2001年,王先生和城市居民贺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贺先生出资6万元购买原告王先生的该套房屋用来自己养老使用。贺先生签订合同后,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万元,王先生也将房屋交给贺先生使用,同时也将房屋的相关证件交给了贺先生保管,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贺先生接到房屋后,便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2010年,王先生以贺先生是城市居民为由,要求贺先生腾退房屋。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王先生和被告贺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贺先生腾退房屋给王先生,王先生退还贺先生支付了6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第39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2004年《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文件中均已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本案中,贺先生是甲市乙区的城市居民,属于非农业家庭户口,诉争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享有的权利,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诉争房屋是修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所以贺先生是没有权利购买诉争房屋,因此王先生和贺先生在2001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固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合同无效。综上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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