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小姐起诉称:2008年3月15日,我和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购房号费用,且我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并顺利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在我还贷过程中,被告违反约定,导致我无法继续偿还贷款,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我办理产权登记。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蒋女士夫妇答辩称:合同签订后,我夫妇二人和原告协商一致后同意不再履行合同,诉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且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固定,所以所签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房屋面积为110平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费用,同时支付了首付款,并成功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后因为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向银行还款,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交易的是经济适用住房,该类住房是国家政策和规章规定的具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依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购房人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违反了政策规定,此交易使原告通过非合规方式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和被告出售住房获得较大收益,所以原被告的交易行为应当无效,所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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