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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9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278次举报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政府征收土地补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8日东城区政府作出3号征收决定同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刘襄樊所有的203号房在第3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系某部委2000年11月3日以成本价出售给刘襄樊的,双方签订了公有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该址现场户籍1户6人,即户主郜仓平、之妻刘襄樊、之子郜彤、之孙女郜丹丹、之外甥女张莹莹、之岳母徐织锦(已故、未销户)。2012年11月2日评估公司以2011年9月8日为估价时点,对上述房屋作出《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建筑面积53平方米,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为228万元。2013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受东城区征收办的委托将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到刘襄樊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家中。因刘襄樊拒收,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刘襄樊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申请复核。

东城区征收办与刘襄樊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遂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该征补决定内容为:被征收人刘襄樊约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228万元,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购原址新建住宅楼或回购别处现房。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予以货币补偿;二、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刘襄樊一家完成搬迁;刘襄樊一家可在昌平区某323号房屋临时周转刘襄樊不服第102号征补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维持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刘襄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东城区政府所作第3号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同时认定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二、庭审过程

   2014年6月2日刘襄樊不服征补决定向法院诉称:其在收到征补决定前未收到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及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被非法剥夺。该征补决定称逾期不作出选择的,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有违《征补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征补决定让其一家在昌平区周转的决定美誉法律依据原产权单位建宿舍不属于公共利益,东城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后,交还发原产权单位福利房的行为完全违法。因此要求撤销该决定。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刘襄樊要求撤销东城区政府所作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对刘襄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符合上述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出的第102号征补决定中,包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内容,为刘襄樊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依照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第102号征补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上述规定,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公司2012年11月2日出具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里亦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2013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向刘襄樊家中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虽然刘襄樊没有在《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回执单上签收,但并不能影响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工作的合法性。刘襄樊收到《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可以作为补偿依据。东城区政府依该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东城区政府在第102号征补决定中明确了补偿金额,提出了两种可供刘襄樊选择的补偿方式,并为其提供了周转房,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第102号征补决定中规定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请产权调换予以货币补偿的限制性条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征收人刘襄樊东城区征收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申请,依据第3号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查明事实、组织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无不当。虽然第102号征补决定存在部分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第102号征补决定的合法性,故对刘襄樊东城区政府强行确定临时周转房违法及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为由,要求撤销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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