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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去世后份额继承,房屋如何分割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11月02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0次举报

1998年,赵家三兄妹共同出资翻建父母留下的老宅,房屋登记在三兄妹名下,各占三分之一。2024年,大哥去世,未留遗嘱,其份额由妻子与两个子女继承,但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2026年,二哥想出售房屋,主张按三分之一份额分得价款;大嫂认为丈夫的份额应当由自己与子女共同承受,要求先分出自己的一半,再与子女均分剩余部分。三妹既不同意出售,也拿不出钱购买其他人的份额。


共有人去世,房屋的共有关系不会自动结束,只会变得更复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把共有份额与继承份额分开计算。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共有物分割与房产继承。2022年、2023年获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对北京地区共有房屋的析产、评估与拍卖流程较为熟悉。共有人去世后份额继承引发的分割争议,是他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共有物分割、分家析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房屋折价与拍卖变价、份额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第一步是确定份额。房屋登记为三人各三分之一,大哥去世后其三分之一成为遗产。这部分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大嫂的一半,即六分之一,剩余六分之一由大嫂与两个子女继承,各得十八分之一。最终大嫂占九分之二,两个子女各占十八分之一,二哥与三妹各占三分之一。


第二步是选择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实物分割,房屋能够独立分区的,可以隔断后分别所有;不能实物分割的,由一方取得房屋并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都不愿意取得或者无力支付的,可以申请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第三步是处理登记与税费。份额变更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与继承材料;房屋出售涉及个人所得税与契税,继承取得的房屋在计税原值上有特殊规则,过户前应先测算税费,避免分割方案落地时出现差额。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共有物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法院先析出配偶份额,再按继承份额确定各人比例,判令一方取得房屋并支付折价款。


本人代理案件:继承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共有房屋无法实物分割,法院委托评估后拍卖变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法院仍支持分割请求,采用折价补偿方式。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分家析产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共有人去世后未办继承登记,法院在诉讼中一并确认份额。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共有人去世,份额归谁?


归其继承人。共有份额属于财产权利,可以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其应继份转由自己的继承人承受,这就是转继承。办理登记前,房屋仍登记在原共有人名下,但权利已经转移,其他共有人不能以登记未变更为由否认继承人的份额。


问题二:继承人能不能直接住进去?


可以居住,但不能排除其他共有人。房屋属于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一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也有不妨碍他人使用的义务。一方长期独占、收取租金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分割租金或者要求支付使用费。拒绝他人进入、更换门锁的,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问题三:一方要卖一方要留,法院怎么判?


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判分割。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约定不得分割的,有重大理由也可以请求。房屋不宜实物分割的,判归一方所有并支付折价款,或者拍卖变价。主张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具备支付能力,否则法院多会选择拍卖。


问题四:份额怎么算?


先析产、再继承。夫妻共有的房屋,先分出配偶的一半,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配偶、父母原则上均等,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可以少分。多人继承时把各自比例通分,写在诉状与判决主文里,避免执行时产生歧义。


问题五: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转由自己的继承人承受;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前者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参与;后者只发生在晚辈直系血亲之间。


共有人死亡后,其共有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共有人数增加后请求分割房屋的,应先确定各人份额,再选择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或者拍卖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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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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