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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老人遗产平房与自建房分割案,审查子女诉求的要点梳理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7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晓洁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继承丰台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苏婉兰继承所有的部分归林晓洁所有。

2.依法继承使用位于上述房产院落自建部分100平方米中,属于苏婉兰继承所有的部分,由林晓洁进行分割使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依据

原告苏婉兰与丈夫林启贤于194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林贵明、次子林海涛、三子林瑞祥、长女林晓洁、四子林宇辉,共五个子女。2010年,林启贤取得丰台区一号房屋四间平房的所有权,该房屋为苏婉兰与林启贤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林启贤去世,2016年其次子林海涛去世。林海涛与妻子共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为林昊阳和林龙。因各方无法就遗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1.林贵明:房子是父亲通过继承祖业产取得的,北房4间,2010年后未翻建。北房东侧一间是林宇辉建的,南房是林海涛找包工队,兄弟几人帮忙建的。院里现在北房5间,有一间单给林宇辉分出去了。2015年8月25日老人自己写了遗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林瑞祥:房子基本情况属实,父亲、母亲和林海涛都在遗嘱上签字了,同意按照遗嘱意见分割。

3.孙悦、林昊阳、林龙:房子情况属实,南房是林海涛建的。林瑞祥提供的遗嘱也属实,要求按遗嘱处理房子,三人共有。

4.林宇辉:北房前面一间是自己建的,还有房产证图前面一间也是自己建的。对遗嘱没意见。

 

 (四)法院查明

1.家庭关系:林启贤与苏婉兰系夫妻,婚后育有林贵明、林海涛、林瑞祥、林晓洁、林宇辉五名子女。2015年11月19日林启贤死亡,2016年12月23日林海涛死亡。林海涛与孙悦系夫妻,育有二子林昊阳、林龙。2022年7月23日苏婉兰死亡。

2.房产状况: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有北房4间,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林启贤。院内有自建南房4间、厕所1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遗嘱相关:林瑞祥提供一份《说明》,内容涉及房屋分配,落款有林启贤、苏婉兰、林海涛的签名及日期2015.8.25。苏婉兰生前不认可签署过该《说明》,且表示将自己的份额都留给林晓洁。林贵明、林瑞祥、孙悦、林昊阳、林龙均表示院内南房系林海涛所建,同意按《说明》及老人遗嘱处理。法院调取北京市某公证处档案材料,显示苏婉兰于2016年4月25日立下遗嘱,将丰台区一号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林晓洁个人所有,遗嘱全程录像并公证,公证询问笔录记载苏婉兰称老伴有写遗嘱,他写的,自己签字他也签字。

 

 (五)裁判结果

1.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北房4间由林晓洁、林贵明、孙悦、林昊阳、林龙、林瑞祥共有,其中林晓洁享有62.5%的份额,林贵明、林瑞祥各享有12.5%的份额,孙悦、林昊阳、林龙共享有12.5%的份额。

2.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南房4间、厕所1间,其中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由林晓洁使用,第三间、第四间由林贵明、孙悦、林昊阳、林龙、林瑞祥共同使用,厕所一间由林晓洁、林贵明、孙悦、林昊阳、林龙、林瑞祥共同使用。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1.《说明》的效力:林瑞祥提供的《说明》虽苏婉兰生前不认可签名,但在2016年公证遗嘱询问笔录中,苏婉兰表示签署过老伴林启贤的遗嘱,且本案无其他遗嘱形式材料,所以法院认定《说明》中苏婉兰的签名为其本人所写,该《说明》可视为林启贤的遗嘱。

2.公证遗嘱的效力:苏婉兰2016年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将自己在丰台区一号房产的份额留给林晓洁。根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的规定,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说明》中涉及苏婉兰财产分配的部分。

 

 (二)房产份额分配

1.北房份额分配:丰台区一号北房4间为林启贤与苏婉兰夫妻共同财产。林启贤的份额按其遗嘱《说明》,由林贵明、林海涛、林瑞祥、林晓洁平均分配,每人各占四分之一。林海涛死亡后,其份额由法定继承人孙悦、林昊阳、林龙继承。苏婉兰的份额依据其2016年公证遗嘱归林晓洁所有。所以林晓洁最终享有62.5%的份额,林贵明、林瑞祥各享有12.5%的份额,孙悦、林昊阳、林龙共享有12.5%的份额。

2.南房及厕所分配:对于院内南房及厕所,虽被告主张南房系林海涛所建,但未提供证据。鉴于各方均认可《说明》的分配意见,法院依据林启贤及苏婉兰的《说明》和苏婉兰的遗嘱,确定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由林晓洁使用,第三间、第四间由林贵明、孙悦、林昊阳、林龙、林瑞祥共同使用,厕所一间由林晓洁、林贵明、孙悦、林昊阳、林龙、林瑞祥共同使用。同时,法院特别指出,此判决对南房的认定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其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产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定确定。

 

 胜诉办案心得

1.深入调查取证:在本案中,积极协助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一方面,引导当事人回忆家庭财产情况及相关事件细节;另一方面,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公证遗嘱档案材料。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2.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准确理解和运用遗嘱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本案中,依据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关键条文,成功确定了苏婉兰房产份额的分配依据。同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法定继承份额转移等问题上,精准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论证,让法官清晰地了解我方主张的合法性。

3.庭审策略制定与执行:庭审前,精心制定策略,梳理案件脉络,突出重点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对于被告提出的关于房屋建造及遗嘱效力的观点,通过展示证据、引用法律条文进行有理有据的回应。合理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如有必要),强化我方观点的可信度。此外,密切关注庭审动态,根据法官的关注点和对方的反应,灵活调整陈述和辩论方式,确保始终掌握庭审主动权,最终成功实现当事人的诉求。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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