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把房子借给子女居住,子女去世后,儿媳带着孩子住在里面不肯搬走,还声称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这房还能要回来吗?
吕老先生名下有一号房屋。1999年,儿子结婚,吕老先生把房屋借给儿子儿媳居住,孙子也出生在这里。2019年,儿子因病去世。吕老先生年事已高,与老伴一直住在条件较差的地下室,多次要求儿媳和孙子把房屋腾退给自己,均被拒绝
儿媳辩称,这套房屋实际是自己与已故丈夫出资购买,属于借用吕老先生名义的借名买房,自己有权继续居住。她提交了购房款收据,称购房款由夫妇二人全额出资,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查明,一号房屋是吕老先生作为铁道部职工,在20世纪80年代分配、1998年通过房改政策购买的福利房,房屋性质并非商品房。房屋在分配及购买过程中,没有证据显示儿媳或她的丈夫具有相应的居住权益。儿媳称向朋友同学借款买房,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与购房之间的关联。法院认为,主张借名买房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借名合意以及实际出资,现有证据不符合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不能证明儿媳对房屋享有物权权利。最终判决儿媳和孙子限期腾退一号房屋,并按每月3500元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仅仅出过钱,不等于就是借名买房。出资可能是借款、赠与,也可能是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并不必然代表双方有代持房屋的合意。缺少任何一个,都难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亲属之间共同出资购房,建议事先书面约定出资性质、权属归属,避免事后对簿公堂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出资人能不能要回房子,取决于证据链是否闭合。靳双权律师专注北京房产纠纷办理,在借名买房、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等事项上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办案思路,可针对具体材料提供分析。如需进一步沟通,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