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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被政府回购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2日分类:借名买房纠纷浏览:0次举报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屋却被政府回购了,借名人起诉要求确认回购合同无效,能赢吗?

购房款、按揭贷款、土地出让金等全部费用由闻先生支付,房屋装修后由他一家居住至今,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发票、产权证原件均由闻先生持有

2018年,岳女士的丈夫所在部队开展经济适用房分配核查,发现其家庭名下有房,要求腾退。岳女士向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对一号房屋进行政府回购。2019年,经批准,甲公司受托实施回购,与岳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3万余元的价格回购了房屋并办理登记。此前,另案判决已确认闻先生与岳女士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但因房屋已转移登记,闻先生要求过户的请求未获支持

闻先生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岳女士与甲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回购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构成恶意串通须双方均有恶意并互相串通。岳女士明知房屋系闻先生借其名义购买,仍申请回购以换取部队分房利益,显属恶意。甲公司系受委托实施政府回购,回购程序、价格均按职能部门文件执行,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借名买房关系而故意与岳女士串通。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亦无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必要。法院判决驳回闻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济适用房借名,是风险最高的一类借名买房。本案中借名合同赢了、房子却没了,就是最深刻的教训。凡涉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签约前务必充分评估政策风险

以上内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个案处理仍需结合证据与合同约定判断

借名买房案件的胜负手,往往在出资凭证与占有使用证据能否互相印证。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北京地区借名买房纠纷,熟悉出资、票据保管、借名原因等举证环节的裁判尺度,可结合当事人手中材料判断主张方向。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华律网律师主页发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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