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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云:登记人去世,继承人不配合过户如何破局 —— 北京律师视角》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2006年,李女士的亲属张先?所在单位北京N公司面向职工出售住房。经协商,李女士出资以张先?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李女士出面签订了住房预售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手续并按期还贷,且自2010年交房后一直居住至今。

 

2018年2月,张先?因病去世,其继承人王女士(张先?妻子)、张?(张先?儿子)、张?(张先?女儿),在李女士要求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时,拒不配合,李女士遂将三?诉?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其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名下。

 

 二、原被告主张

 (一)原告主张

李女士称,其与张先?达成借名买房合意,由她实际出资购房,虽房屋登记在张先?名下,但实际权益应归属于她,现张先?去世,三被告作为继承人理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被告主张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合同或合意。

2.原告与张先?系亲属,双?存在多笔资?往来,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并非全由原告支付。

3.根据北京市?院相关指导意见,?借名买房约定时,即便原告有出资,也不能支持其诉求。

4.原告与张先?资?往来频繁,还曾利?张先?及其他房屋进?抵押贷款,款项由原告使?。

 

 三、法院查明事实

1.张先?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张?和张?。张先?于2018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2. 2008年1月7日,北京N公司与张先?签订《职工住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及交房时间等,合同原件由李女士持有,经办?显示为刘某某。

3.借款人张先?、王女士与某银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住房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王女士表示其未签字,合同原件由李女士持有,某银行出具的贷款借据显示借款?为张先?。

4.李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及收据显示,2008年1月7日,她向北京N公司转账首付款,且后续各项费用收据原件均由她持有。从2008年6月起至2019年5月,李女士向张先?的包含还贷账户在内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转账共计50余万元,某银行于2019年5月出具个人住房贷款还清证明,显示张先?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5.涉案房屋于2010年12月登记在张先?名下,房产证原件由李女士持有。

6.李女士提交与王女士的谈话录音,王女士在录音中承认借名买房事实,但三被告对该录音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未体现借名买房合意。

7. 2021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购房核验查询结果,显示李女士具备购房资格。且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自交付以来一直由李女士居住使用,三被告未举证证明对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贷款、装修及其他费用有出资情况。

 

 四、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王女士、被告张?、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李女士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五、律师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审查双?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以及实际出资情况等要素。本案中,虽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但从整个购房过程来看:

1.出资情况:从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到后续长期的还贷以及支付各项相关费用,均由李女士实际出资并操作,且相关的合同原件、收据以及还款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李女士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投入。

2.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自房屋交付后,李女士一直居住使?至今,实际控制和占有该房屋,这也是判断房屋实际权益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

3.关键证据:李女士与王女士的谈话录音中,王女士承认借名买房事实,尽管三被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进一步佐证了李女士的主张。

 

 (二)继承人的义务

在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房屋名义登记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三被告作为张先?的继承人,继承了涉案房屋的登记权益,相应地也应当配合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实现房屋实际权益与登记权益的统一,这也是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充分维护了实际出资?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意义。在实际生活中,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在借名买房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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