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大兴县,一起围绕房屋赠与合同履行的纠纷引起了法律争议。原告是陈宇鹏,被告是陈宇刚,争议焦点是位于北京市大兴县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过户问题。
陈启贤和陆美佳共育有两子,即长子陈宇刚和次子陈宇鹏。陆美佳于1975年2月17日去世,户口注销。1993年3月15日,陈启贤购得涉案房屋,目前该房屋仍登记在陈启贤名下。
1993年8月3日,陈启贤与陈宇鹏通过签订《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赠与陈宇鹏。《协议书》明确约定,待涉案房屋允许转让时,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陈宇鹏。如今,涉案房屋已具备过户登记条件,但陈启贤于1994年去世。陈宇鹏认为,作为陈启贤法定继承人的陈宇刚有义务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此外,2020年陈宇刚曾以继承纠纷起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诉讼请求被驳回。陈宇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一)陈宇鹏的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父亲的赠与合同有效;
2.判令被告协助将北京市大兴县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陈宇鹏称,父亲陈启贤于1993年购买涉案房屋后,便与自己签订了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协议明确了房屋在满足转让条件时变更产权人的事宜。父亲去世后,虽然历经继承纠纷诉讼,但两级法院均认定涉案房屋并非父亲遗产。如今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被告陈宇刚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自己办理过户。
三、被告辩称
陈宇刚辩称,对公证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内容认可,但陈启贤已经去世将近30年,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而且原告一直未主张权利,其接受赠与的权利已经丧失。
四、法院查明情况
1.家庭情况与房屋购置
陈启贤与陆美佳育有两子,分别是长子陈宇刚和次子陈宇鹏。陆美佳于1975年2月17日去世并注销户口,陈启贤于1994年6月6日去世并注销户口。1993年3月15日,陈启贤(乙方)与北京市某单位(甲方)签订《北京市某单位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县一号楼房出售给乙方,乙方以现金支付房价款(已交购房定金伍千元),待房产交易部门计价确定后,按规定付款方式付给甲方购房款11058元;在房产交易部门确定房款后,乙方在1993年3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甲方按乙方应交房款的20%给予优惠,乙方需付清购房款8846.4元给甲方。1993年6月23日,有关部门下发房产所有证,登记在陈启贤名下。
2.赠与协议情况
1993年8月3日,陈启贤与陈宇鹏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
-陈启贤所在单位同意其购买的住房,故产权人写在陈启贤名下;
-因陈启贤购买此房资金有困难,陈宇鹏出资9436元整协助陈启贤购买此房;
-现在陈启贤与陈宇鹏共同居住此房,按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此房允许转让时,将产权人变更在陈宇鹏名下。该协议书于1993年8月3日经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公证。
3.房屋产权变更相关情况
1999年11月30日,北京市某单位(甲方)与购房职工(乙方)签订《购房职工变更产权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交房价款3266.90元及按补交房价款的0.5%交纳手续费33.34元。标准优惠价改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使用5年后,可依法出售、出租。陈宇鹏提交的涉案房屋房产所有证首页标注由优惠价出售变更为成本价出售住宅。
4.继承纠纷案件情况
陈宇刚曾于2021年就主张涉案房屋继承纠纷提起诉讼。20[具体年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涉案一号房屋与公证协议书中房屋为同一处房屋,而陈启贤生前通过公证形式作出该房屋归陈宇鹏所有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本院难以认定一号房屋为陈启贤的遗产,故对于陈宇刚主张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五、裁判结果
陈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北京市大兴县一号房屋过户至陈宇鹏名下。
案件分析
从律师专业角度来看,本案主要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首先,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陈启贤与陈宇鹏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且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因此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约定待涉案房屋允许转让时将产权人变更至陈宇鹏名下,这显然是陈启贤将涉案房屋赠与陈宇鹏的明确表示。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本案这种赠与合同生效后,权利受让方要求权利相关人协助过户的诉讼情形下,需要具体分析。陈宇刚对赠与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且陈宇鹏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这表明陈宇鹏对涉案房屋具备事实上的实际所有权利。他主张陈宇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上是完善其对房屋所有的登记手续,诉讼时效应自陈宇鹏知道陈宇刚不配合过户之日起计算。因此,陈宇刚有关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对抗赠与行为的生效。
综上所述,陈宇鹏要求陈宇刚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办案心得
其一,准确把握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是基础。深入学习《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以及撤销等相关规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根本。只有对这些法律条文有透彻的理解,才能准确判断赠与合同在本案中的效力状态,为案件分析和策略制定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例如在本案中,依据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和生效条件,迅速认定了陈启贤与陈宇鹏之间赠与协议的有效性,为整个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其二,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是关键。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房屋交易历史、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以及相关的诉讼经历等。需要引导当事人详细回忆并整理所有相关信息,同时对各类证据进行严谨的收集、分析和整合。比如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书、赠与协议书、公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每一份都可能影响案件结果。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全面梳理,可以清晰地还原案件事实,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细节,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并在庭审中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增强胜诉的可能性。
其三,精准应对诉讼时效等关键抗辩是核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像诉讼时效这种容易混淆的问题。需要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深入分析抗辩理由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对于不合理的抗辩,要从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逻辑推理等多个角度进行针对性反驳。在本案中,针对陈宇刚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通过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准确分析以及结合陈宇鹏对房屋实际占有和使用的事实,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观点,使法官能够清晰地认识到我方主张的合理性,这对于案件胜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其四,有效沟通与庭审技巧是重要保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沟通都至关重要。与当事人沟通要耐心、细致,了解其真实诉求和案件细节;与法官沟通要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准确阐述法律观点和事实依据,协助法官理解案件复杂情况;在庭审中,要保持良好的庭审技巧,包括清晰的表达、灵活的应变能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面对对方提出的新证据或新观点,能够迅速做出反应,调整庭审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沟通和庭审技巧,为案件的胜诉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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