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林晓阳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由原告林晓阳享有,被告张有志、苏梅、张芳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林晓阳,并协助原告林晓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张有志、苏梅、张芳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4年朝阳区E村实施拆迁腾退,原告及相关当事人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拆迁利益。但张有志、苏梅、张芳拒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1.被告张有志、苏梅、张芳辩称
不同意原告林晓阳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林晓阳起诉案由错误。
家庭协议是全家人的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
诉讼时效已经过。
房屋登记在张有权名下,应依法定继承处理。
2.被告张健、吴莉辩称
同意原告林晓阳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按照户籍政策林晓阳有50平方米安置面积,因其非张有权亲生孙女,所以张有权未将该安置面积给林晓阳,他们对拆迁利益做出了极大让步。签订协议时林晓阳未成年,法律规定,监护人放弃未成年人权利、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可以撤销,林晓阳的合法利益应得到保护。
3.被告张琴辩称
同意原告林晓阳诉请,并要求分割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其认为房屋属于父母共同财产,1985年自己参与了建设行为,2005年母亲去世后发生继承,但全家未履行继承分割,房屋属于本人和其他人共有,安置房与拆迁补偿款成为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割,自己属于安置房共有权人,父母去世后继承人有权继承,自己有权继承父母遗产份额。
(四)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
张有权与秦秀是夫妻,育有张有志、张健、张琴三名子女。秦秀于2005年去世,张有权于2021年去世。张有志与苏梅是夫妻,二人之女为张芳。张健与吴莉是夫妻,吴莉之女林晓阳在二人再婚时六岁,张健与林晓阳存在抚养关系。
2.拆迁安置协议
2014年12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F部门(腾退人、甲方)与张有权(被腾退人、乙方)签订《E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在腾退范围内住址G号,建筑面积166平方米,本次实际安置人口3 + 4人,分别是户主张健,之父张有权,之妻吴莉,之女林晓阳,之兄张有志,之嫂苏梅,之侄女张芳。安置房屋包括A号(建筑面积88.55平方米)、B号(建筑面积47.42平方米)、C号(建筑面积85.1平方米)、D号(建筑面积85.1平方米)。
3.《协议书》相关情况
张有志、苏梅、张芳提供《协议书》,内容为就安置房分配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A号归张有志所有,B号归张有权所有,C号归张健所有,D号归张芳所有。协议尾部有张有权、张有志、苏梅、张芳、张健、吴莉签字确认。B号和D号房屋归属原填写内容有更改,B号房屋原填张芳,后改为张有权;D号房屋原填张有权,后改为张芳。经询问,各方认可签字为本人所签,张健、吴莉表示协议签订于2014年12月,当时林晓阳尚未成年。在北京市朝阳区F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代用证》中,B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张有权。
4.房屋居住现状与鉴定情况
目前四套房屋均已交付,林晓阳、吴莉、张健在C号房屋居住,张芳在D号房屋居住,张有志、苏梅在A号房屋居住,张有权生前在B号房屋居住,张有权去世后,张有志、苏梅、张芳将B号房屋对外出租。林晓阳申请对《协议书》中张有权三处签字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H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签字同时间形成”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相关鉴定技术规范,此部分被退回。之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①《协议书》中第一处、第二处和第三处张有权签字非同一人书写;②《协议书》中第一处、第二处张有权签字与样本中张有权签字非同一人书写;③《协议书》中第三处张有权签字与样本中张有权签字系同一人书写。林晓阳支付鉴定费12900元。
5.安置政策
根据《E村改造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三项:房屋腾退采取定向安置,认定被腾退人以实际人口为安置面积计算基数,人均安置面积50平方米。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晓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书》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分析
本案中的《协议书》包含了两项重要法律行为:一是各方就四套安置房屋如何分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张有权与张芳之间就房屋互换进行了约定。从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综合来看,可以确定张有权、张有志、苏梅、张芳、张健、吴莉等六人已通过《协议书》就四套房屋分配达成一致,并在实际中履行。
(二)监护人签字行为的法律意义
《协议书》签订时,林晓阳尚未成年,张健、吴莉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协议上签字。这一签字行为存在两种理解:一是仅代表二人自身;二是代表包括林晓阳在内的三人家庭。由于《E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明确将林晓阳列为被安置人,所以在签订《协议书》时,各方应当清楚林晓阳享有安置利益。从常理推断,各方将林晓阳的安置利益遗漏考虑的可能性极小。
(三)协议是否侵害林晓阳利益的考量
1.从家庭关系和安置情况看合理性
在协议签订时,林晓阳尚未成年。从被安置的七人大家庭关系以及每个被安置人的具体情况分析,这种分配方案具有一定合理性。张有权作为一户获得一套房屋,张有志、苏梅作为一户获得一套,张芳当时已成年单独获得一套,张健、吴莉、林晓阳作为一户获得一套。
2.司法实践中的分配原则与本案对比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安置人就安置房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时,如果房屋套数足够分配,通常会采取按人均面积分配房屋的方法,这种方式能较好地兼顾每个人的利益。但在本案中,被安置人之间已经作出了约定,并且该约定在法律上没有明显瑕疵,包括存在父母代子女做出代理行为的情形下,法院不宜重新调整、打破之前形成的约定。
(四)协议履行情况对案件的影响
从《协议书》的履行情况来看,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并形成了稳定的居住事实。张健、吴莉、林晓阳长期未对协议提出异议。从《协议书》的文义、目的和性质分析,它起到的是明确物权的作用,并非是一种暂时性、过渡性的安排,且各方未约定待林晓阳成年后重新协商或调整。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法院未支持林晓阳的诉讼请求。
四、办案心得
(一)深入剖析协议内容与法律关系
1.把握协议的多面性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深入挖掘协议所包含的法律行为和潜在法律关系。像本案中的《协议书》,不能简单地只看表面的房屋分配内容,还要分析其中涉及的房屋互换以及各方签字所代表的含义等多层面的法律意义,这是准确判断案件走向的基础。
2.理解家庭关系对协议的影响
本案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这种家庭关系在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分配协议中相互交织。理解不同家庭成员在协议中的地位和利益,以及家庭关系对协议形成和履行的影响,对于分析协议的效力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二)重视证据收集与分析
1.全面收集证据
从拆迁安置协议、家庭协议到房屋所有权代用证、鉴定报告等各种证据都要全面收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例如,本案中的鉴定报告对于分析《协议书》中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起到了关键作用,直接影响了对协议效力的判断。
2.精准分析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
对收集到的证据要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每个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比如,在本案中,要分析各方签字的证据在证明协议达成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居住现状证据在说明协议履行情况方面的意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精准解读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三)合理运用司法实践原则与案例
1.熟知司法实践中的类似处理原则
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拆迁安置纠纷,特别是涉及房屋分配和被安置人利益争议的处理原则,如本案提到的按人均面积分配原则。这些原则为案件分析提供了宏观的指导方向,能够帮助律师在具体案件中更准确地判断法院可能的态度。
2.参考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
参考过往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可以为本案的诉讼策略提供参考。通过分析类似案例中法院对类似协议效力、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家庭内部约定等问题的判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司法实践趋势的诉讼策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四)注重庭审表现与策略
1.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庭审中,要清晰、有条理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复杂的家庭关系、协议内容、证据情况等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给法官,使法官能够快速理解案件全貌。同时,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
2.灵活应对庭审中的变化
庭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如对方提出新的证据或观点。律师需要具备灵活应对的能力,根据庭审中的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反驳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针对对方可能对证据提出的质疑或对协议效力的新解读,要能够迅速做出合理回应。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13年 (优于83.12%的律师)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155767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19936篇 (优于85.4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