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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父亲房屋有多份处置文书,法院判定标准问题》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求

原告吴雨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S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之母杨婉婕于1999913日去世,之父吴启坤于2018329日去世。19931015日,原告出资并借用父亲吴启坤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当日,原告父母出具自书遗嘱,确认了原告出资购买这一事实。现因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过户,与各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1.被告吴鑫宇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遗嘱应属无效,据父亲称,该遗嘱是原告写好后让父亲抄写,母亲签名真实性存疑,若原告无法证明母亲签名属实,母亲所占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且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涉案房屋是军产房,以吴启坤工龄优惠购买,原告无购买资格,房屋价值远超原告出资,借名买房主张不成立。

2014412日家庭会议决定,由吴鑫宇负责父亲养老送终,父亲百年后房屋由吴鑫宇继承,除原告外其他子女均同意并签字捺印。

根据规定,被继承人有多份遗嘱且内容抵触时,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吴启坤2014412日的自书遗嘱有效,涉案房屋应按此遗嘱由吴鑫宇继承。

2.被告吴刚磊辩称

服从法院判决,原告及被告吴鑫宇提交的遗嘱在老人去世前均不知情。

3.被告吴奇俊辩称

意见与吴鑫宇一致。

4.被告吴奇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1.被继承人吴启坤与杨婉婕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子一女,即吴奇俊、吴雨霖、吴刚磊、吴奇俊、吴鑫宇。吴启坤与杨婉婕分别于2018329日和1999913日死亡,吴启坤自杨婉婕死亡后未再婚,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199638日和1999425日,吴启坤分别签订《某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契约》《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一套,房款、维修基金及税费共11642.9元,19991228日取得产权登记,登记于吴启坤名下。原、被告均认可房屋款项由吴雨霖支付,但吴鑫宇称吴启坤与杨婉婕已将款项返还给吴雨霖,吴雨霖否认。房屋一直由吴启坤与杨婉婕居住,吴鑫宇主张2014年后与吴启坤共同居住。

3.原告证据:吴雨霖提交《房产继承书》,内容为因长子吴雨霖无房,决定以吴启坤名义由吴雨霖出资买房,房屋由父母居住,养老腾房后产权由吴雨霖继承,下方有吴启坤和杨婉婕签名及捺印,日期为19931015日。吴雨霖称遗嘱内容系吴启坤书写,签名是本人所签。吴鑫宇对杨婉婕签名不认可,吴奇俊和吴刚磊表示无法确认,各方均不申请对杨婉婕签名真伪进行鉴定。

4.被告证据:吴鑫宇提交2014412日《遗嘱》,内容为吴启坤表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炮厂小区房屋是夫妻财产,其去世后,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由二子吴鑫宇继承,下方有吴启坤签名及捺印。原告吴雨霖、被告吴奇俊认可签名真实性,吴刚磊表示无法确定,各方均不申请对遗嘱内容及签名真伪进行鉴定。吴鑫宇还提交同日《家庭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吴启坤决定让四子吴鑫宇扶养送终,百年后房屋归吴鑫宇所有,吴鑫宇出款20万元给其他子女,扣除吴雨霖1993年购房款及相关费用,除吴雨霖外其他人签字同意,以本次会议决定为准,以前遗嘱废止。各被告认可纪要真实性,吴雨霖认可在场但因不同意未签字。

5.各方就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且均不申请评估,同意法院认定各自房屋份额,不再主张实体分割。法庭调查得知,涉案房屋系军队房改成本价出售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仅能通过离婚和继承变更产权。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由吴雨霖、吴鑫宇、吴刚磊、吴奇俊、吴奇俊继承,份额如下:吴鑫宇占三分之二份额,吴雨霖、吴刚磊、吴奇俊、吴奇俊各自占十二分之一份额;吴雨霖、吴鑫宇、吴刚磊、吴奇俊、吴奇俊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与遗产范围认定

从房屋购买时间和房款支付时间判断,尽管产权取得于杨婉婕死亡之后,但诉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吴启坤与杨婉婕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后续遗产分配的基础,否定了原告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的主张。

 

(二)遗嘱效力分析

1.原告《房产继承书》中杨婉婕签名问题:原告未能证明杨婉婕签名的真实性,这对该份遗嘱的效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遗嘱完全有效,这意味着杨婉婕遗产份额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2.被告吴鑫宇提交的证据:吴鑫宇提交的2014412日吴启坤自书遗嘱与《家庭会议纪要》内容相互印证,且各方对遗嘱本身不持异议,此遗嘱形成时间晚于原告提交的《房产继承书》,因此其效力得到法院认可。这成为吴鑫宇主张继承份额的关键依据。

 

(三)遗产分配计算

根据法定继承,杨婉婕死亡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吴启坤、吴雨霖、吴鑫宇、吴刚磊、吴奇俊、吴奇俊对杨婉婕所占房屋一半份额各继承1/6,即吴启坤占房屋7/12份额,其余子女各占1/12。再依据吴启坤的遗嘱,其7/12份额由吴鑫宇继承,最终形成了法院判决的房屋份额分配结果。

 

四、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法律与证据规则是核心

在这类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律规定是判断的根本准则。深入理解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证据规则相关法律,才能准确分析案件走向。例如,本案中关于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以及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把握,是影响胜负的关键。对于证据不足的主张,如原告无法证明杨婉婕签名真实性,法律不会支持,这提醒我们在办案中要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二)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是关键

面对各方提交的繁杂证据和复杂事实,律师要像抽丝剥茧一样细致梳理。从房屋购买过程、遗嘱内容和形成过程、家庭会议纪要等各个方面,分析每个细节对案件的影响。比如,本案中对两份遗嘱形成时间和内容的对比,以及对家庭会议纪要中各方签字情况的分析,都需要耐心和细心,才能在庭审中准确阐述,引导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断。

 

(三)把握庭审策略与沟通技巧是助力

庭审中,除了清晰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外,要根据对方的观点和证据灵活调整策略。尊重法官的询问和意见,合理回应。对于对方的质证,要做好充分准备,反驳有力。同时,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了解其诉求和心理底线,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合适决策,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在本案中,面对各方对遗嘱和家庭会议纪要的不同意见,通过准确的庭审表达和沟通,使法官清晰了解案件关键问题,是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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