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称:我与被继承人李某于1995 年 3 月 16 日再婚,2004年 3 月 5 日(发证日期)购买现住房,2010年 6 月 25 日李某病故。我们夫妻共同生活 15 年,感情较好,他生病期间由我照顾。李某去世后,其子女称诉争房产是李某原单位分房,因我是二婚,没我的份额,还拿走房产证和我的户籍证至今未还。
我认为,此房是婚后 9 年用共同财产购买李某单位分的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应按规定继承。而且:
1. 虽房产登记中心登记涉案房屋是李某的,但付款发票、产权证、买卖合同都是李某的名字,这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2. 付款 3 万元的证据有矛盾。
3. 单位出示的证据与档案和公示内容矛盾,根据民事证据规定,传来证据证明力小于原始档案和公示证据,所以单位说明无效。
4. 李某强当时已成家不住父母家,没他的份额。
综上,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规定,原审和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维持。因房屋已出售,同意按1191800 元析产继承,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二、被告辩称
(一)李某强辩称
1. 丰台区一号诉争房屋是1992 年北京 E 公司分给我和父亲李某的,我们父子二人有共同使用权。我1976 年参加工作后与父亲在该厂工作,父子共同分得这套两居室。1992年 6 月北京 E 公司被北京某单位兼并,11 月父亲退休。1999年 12 月,单位按房改政策售公有住房。这房是分给我和父亲的,考虑父亲再婚,我和父亲及三个妹妹商量好,购房款我出,父亲也同意。
因我行动不便,2000年元月 8 日我将 3 万元现金给父亲(有证人)让他交购房款,购房用我生母王某及父亲的工龄计算优惠。2003年 9 月 1 日,父亲与单位签房屋买卖契,2004年 3 月 8 日下发房产证(父亲李某名字)。之后父亲把购房手续和房产证给我。这房最初是单位分给我和父亲双职工的,购房款我出,价格有我生母工龄折扣优惠,是从单位买的,和刘某无关,她主张房产份额没依据。
2. 我不认可我出的 3 万元是外债。
3. 现房屋已出售,同意按1191800 元析产继承,我应占 55%共有财产和遗产份额,三个妹妹每人应得 5%遗产份额。
(二)李某兰辩称:父亲住院期间子女轮流看护,刘某不去。我同意李某强答辩意见。
(三)李某梅辩称:我同意李某强答辩意见。当时分房是考虑李某强家庭情况才分的涉案房屋。
(四)李某菊辩称:诉争房屋一直由李某强居住,有派出所证明。刘某说要装修让我们搬走李某强东西。我同意李某强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
李某、王某夫妻生有四名子女,即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梅、李某菊,王某于1992 年死亡。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本案诉争房屋)是1992 年北京市 E 公司分配给职工李某、李某强的公有住房。1995年 3 月 16 日,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均再婚,婚后无子女。
1999年,依据北京市房改政策,单位公房可由使用权人出资购买获所有权,单位决定将该房售予李某和李某强父子,二人都可签房屋买卖契约。2003年 9 月 1 日,北京某单位与李某签房屋买卖契约,李某按房改政策购房,房价款28700 元,含李某、王某工龄优惠,购房款共 30256.07 元,李某强支付30000 元。2004 年 3 月 8 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2010年 6 月 25 日,李某死亡,生前未留遗嘱,父母先于其死亡。李某死后房屋由刘某居住。
原审诉讼中,李某强等四人申请评估诉争房屋,价值总额1191800 元,双方同意按此价格析产继承。李某强等四人已收到刘某房屋折价款476720 元,李某强是二级残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1191800 元是诉争房屋估价款。该房原是单位分给李某和李某强父子居住的两居室,父子二人有使用权。1999年房改,单位决定将房售予父子二人,二人都可签契约。房屋虽在李某、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李某名下,但购房款是李某强支付。综合考虑,该房是李某和李某强的共同财产,李某占三分之二份额,李某强占三分之一份额。因房屋在李某、刘某婚姻期间购买,李某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即李某、刘某各占房屋三分之一份额。
因房屋已出售,双方同意按1191800 元析产继承,故刘某、李某、李某强每人各占 1191800 元的三分之一。李某所得三分之一是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刘某、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梅、李某菊继承。李某强是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应照顾。因刘某已取得售房款,应给付李某强等四人相应钱款,刘某已先行给付部分款项,法院予以确认。
四、裁判结果
1. 刘某继承人民币447267 元;
2. 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强人民币594533 元(已实际履行 326720 元,余款267813 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3. 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李某兰、李某梅、李某菊人民币50000 元,共计 150000 元(已实际履行完毕)。
案件分析与胜诉办案心得
一、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确定房屋的真正共有人。福利分房具有特殊性,涉及职工身份、家庭情况及工龄等因素。单位出具的证明显示诉争房屋是分给李某和李某强父子的,这是重要依据。而且李某强支付了购房款,虽然房屋在李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李某名下,但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定李某和李某强为共有人是合理的,这符合公平原则,也尊重了房屋来源和出资情况。
(二)遗产分配问题
李某强作为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在遗产分配中应予以照顾。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从人道主义和公平角度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的遗产分配比例是恰当的,既保障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了李某强的特殊情况。
二、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分析
办理此类案件,证据至关重要。对于单位的证明材料、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要深入挖掘和分析。在本案中,单位关于房屋分配的说明是确定房屋原始归属的重要线索,而购房款支付情况则直接影响房屋产权的认定。仔细梳理这些证据之间的关系,才能构建有力的论点。
(二)法律适用与理解
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胜诉的基础。涉及房产纠纷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福利分房政策以及遗产继承中对特殊继承人的照顾等法律规定,都需要熟练掌握。在本案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合理判断房屋产权性质和遗产分配比例,使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
(三)关注案件细节与背景
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对于胜诉也有很大帮助。比如李某强的残疾情况、房屋分配时的家庭状况等因素,都在案件的处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细节和背景信息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的本质,从而制定出更合适的诉讼策略。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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