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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遗产房屋分配起波澜,北京律师析案》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一)原告诉求

原告张某文、张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继承分割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明确要求原告两人占90%,给被告10%,原告要房屋所有权,给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

2.本案的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某刚、次子张某文、女儿张某杰。2009114日,张父因病去世,20201125日,张母因病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2001831日,张父与张母共同购买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张父名下,该房屋系张父与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张母去世后,张某刚私自更换门锁独占房屋,严重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且被告虽与老人住一起但对老人不管不问,老人住院由二原告陪同照顾,后事也由二原告办理,故要求二原告继承涉案房屋90%

 

(三)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张某刚与张母长期共同生活,照顾母亲饮食起居,分配遗产时应多分。2016年搬至涉案房屋与母亲居住,二原告距离远照顾有限。

2.原、被告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原告认可被告尽主要赡养义务,同意被告享有涉案房屋37%份额。

 

二、法院查明

1.被继承人关系及房产情况:被继承人张父与张母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刚、张某文、张某杰。张父于2009114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张母于20201125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张父,登记时间20031124日,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认可张某刚于20164月搬入涉案房屋。诉讼中,房地产估价总价845.99万元。

2.主要赡养义务争议:

 原告提交证据:张某杰、张某文提交张母住院病案及张父住院病案,住院期间联系人及家属签字为二原告,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劳务协议书、客户确认单、银行业务凭证、发票等,证明为被继承人支付费用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照片、网络购物订单截屏等证明为被继承人购买生活用品、办理丧葬事宜尽主要赡养义务。被告对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被告提交证据:张某刚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二原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三、裁判结果

1.被继承人张父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文、张某杰共同继承所有。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张某文、张某杰向张某刚支付房屋折价款2876366元。

3.驳回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关键问题:

 

(一)遗产的范围及继承方式

1.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父与张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父、张母生前未留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2.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

1.双方在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二原告提交了住院病案、费用支付凭证、照片等证据,证明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则主张与母亲共同生活,应多分遗产,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证据及案件情况,认为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固定向被继承人支付赡养费用。虽被告与母亲共同居住一段时间,但综合整个期间来看,法院酌情支持被告多分遗产的诉求,但并非如被告主张的比例。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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