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N号房屋(以下简称 N 号房屋),按照父亲林某的遗嘱由原告个人继承,不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
(二)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林某于2019 年去世,与赵某系夫妻,赵某于 2008年去世。夫妻二人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原告、林某亮以及林某莉的父亲林某鑫(于2012 年去世)。父母生病后主要由原告照顾,父亲写下一份署名遗嘱,称其全部财产主要是房产由女儿林某月全部继承。2008年母亲去世未留遗嘱。后父亲去世,原告提议合理分配房产遗产份额,但林某亮、林某莉等未提出异议,现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其主张。
(三)被告辩称
1. 被告林某亮辩称:父亲去世后看到遗嘱,商量好母亲生病由原告照顾,父亲生病由自己照顾。父亲去世前口头说过 N号房屋由自己和原告平分,现要求房屋由两人平分继承,这也是父亲生前意愿。
2. 被告林某莉辩称:N 号房屋是被继承人林某与赵某的共同财产,原告提供的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该房屋是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2000年 6 月 1日以林某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契约》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芳未留遗嘱,其遗产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原告提供的遗嘱仅对签名鉴定,未对内容鉴定,且订立遗嘱时赵某在世,遗嘱未考虑赵某居住需求,真实性存疑,林某的遗产部分也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3. 被告金某辩称:要求依法继承,主张继承份额,意见同林某莉。
二、法院查明
1. 原告提交林某遗嘱一份,载明全部财产主要是房产由女儿林某月全部继承。林某亮认可遗嘱字迹,但称父亲去世前曾口头说房屋平分。林某莉、金某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未有双方均认可的比对样本,故对遗嘱内容未予鉴定。
2. 经委托鉴定,遗嘱签名笔迹与样本中林某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林某莉、金某表示仅对落款签名鉴定,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推翻。
3.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林某与赵某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林某亮、林某鑫、林某月。赵某于2008 年去世,林某鑫于 2012年去世。林某鑫与金某系夫妻,林某莉系二人独生女。林某于2019 年去世。各方均表示赵某、林某去世后未再婚,其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
4.2000 年 6 月 1日,林某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 N 号房屋,2001年取得所有权证。
5. 庭审中,各方认可 N号房屋现价值 3550000 元。
三、裁判结果
1. N 号房屋由原告林某月所有,林某亮、林某莉、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林某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林某月负担;林某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林某亮443750 元,给付林某莉、金某共443750 元。
2. 驳回各方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关键问题:
(一)遗嘱的效力认定
1. 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此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自书遗嘱,虽无法对遗嘱全文内容进行鉴定,但落款处签字经鉴定为被继承人所签。原告申请对遗嘱内容鉴定,被告对比对样本不认可且未提供证据推翻遗嘱,结合被告林某亮认可遗嘱,法院认定此遗嘱系被继承人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2. 对于被告提出的遗嘱订立时未考虑配偶居住需求违反生活经验法则而质疑遗嘱真实性的观点,法院未予采纳。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在配偶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房产的继承份额划分
1. N 号房屋系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享有50%份额。配偶去世后,其份额由继承人即被继承人及三个子女继承。
2. 因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将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留给原告,故房屋由原告所有为宜,原告按房屋现值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三)口头遗嘱的认定
被告林某亮称被继承人曾留有口头遗嘱,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五、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原告能够胜诉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充分的证据准备
1. 原告提供了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虽在鉴定过程中遇到一些障碍,但最终通过对遗嘱签名的鉴定以及结合其他证据,使法院认定了遗嘱的效力。
2.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鉴定程序,努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质疑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能够及时回应并反驳。
(二)准确的法律适用
1. 律师准确把握了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明确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认定标准。在本案中,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且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其效力。
2.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问题,律师能够清晰地阐述法律规定,明确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以及配偶去世后遗产的继承份额划分,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三)合理的诉讼策略
1. 在诉讼请求的提出上,原告坚持要求房屋由自己个人继承,不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这一主张既符合遗嘱的内容,又体现了原告对自己权益的坚定维护。
2.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能够针对被告的辩称进行有力的反驳,强调遗嘱的效力和原告的合法权益,使法院能够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
总之,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充分准备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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