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一)原告诉求
原告郭某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
2. 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将北京市通州M室房屋腾退归还给原告。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1.2009年4月21日,原告郭某金与W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房)》,购买通州区M室房屋。
2.2011年5月23日,原告郭某金与被告林某豪、邹某杰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将M室房屋无偿转让给被告,相关权利义务由被告继受。
3.2012年7月4日,郭某金取得M室房屋所有权证书。
4. 因M室房屋系政策性保障房,不得借名买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归还房屋未果。被告曾起诉要求原告过户房屋,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判决驳回被告请求,明确协议书履行不能。原告基于此再次协商解除协议书仍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
1. 同意解除与腾退
被告林某豪、邹某杰辩称同意解除《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原告必须对二被告进行赔偿;同意腾退涉案房屋,但原告需按其反诉数额支付后才可腾退,并希望留出充足时间。
2. 反诉请求及理由
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返还支付的购房款等共计503746.52元;赔偿房屋增值部分220万元;赔偿房屋装修等经济损失74550元;诉讼费、评估费及律师费由被反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所有费用由被告实际偿付。现涉案房屋购房款及贷款均由被告支付完毕。法院判决协议书履行不能而非无效。被告认为原告背信弃义,耽误其购房机会,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其出资及增值部分应得到补偿。
(四)原告针对反诉辩称
原告郭某金针对被告反诉辩称,同意返还反诉人支付的购房款;不同意第2、3、4项反诉请求,理由是借名买房合同不能履行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基于亲属关系无偿提供名额,未收取利益,协议无法履行责任应由反诉人自行承担,反诉人明知是经济适用房且自身不具备购买条件,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增值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解除损失应由反诉人承担。
二、法院查明
1. 当事人关系及购房背景
原告郭某金与案外人张某芳系夫妻关系,被告林某豪系张某芳外甥,林某豪与邹某杰系夫妻关系。因郭某金有购限价房资格,经协商借用其名义购房。
2009年4月21日,郭某金与W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通州区M室限价商品房,房屋成交价格403894元,首付款123894元,其余购房款280000元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由被告林某豪支付,公积金贷款亦由其偿还,现已全部清偿完毕。
2010年11月11日,W公司交付房屋,林某豪交齐面积补差款后装修并入住。被告为购置房屋支付了购房款、面积差价款、税款、公共维修资金、产权代办费、印花税、贷款担保服务费等共计503746.52元。
2. 协议签订情况
2011年5月23日,原告郭某金与被告林某豪、邹某杰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乙方,相关权利义务由乙方继受;甲方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的三个月内将产权过户给乙方;若政策改变导致不能过户,甲方不得解除合同,应允许乙方永久居住并在政策允许后过户;住房所有费用由乙方实际偿付;乙方按时足额转付银行贷款款项等内容。被告称2009年曾与原告及张某芳口头协商一致,后为落实口头协议签订该协议书,内容一致。
3. 相关诉讼情况
2017年,林某豪、邹某杰起诉郭某金要求过户房屋,郭某金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法院判决驳回林某豪、邹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郭某金的全部反诉请求。
4. 评估情况
经评估,房屋价值271万元,装修价值74550元。
三、裁判结果
1.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金与被告(反诉原告)林某豪、邹某杰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2.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金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林某豪、邹某杰购房款等共计503746.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3.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金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林某豪、邹某杰装修折价款74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4.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金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林某豪、邹某杰房屋增值折价款11530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5. 被告(反诉原告)林某豪、邹某杰将位于北京市通州M室房屋腾退给原告(反诉被告)郭某金,于原告(反诉被告)郭某金支付完毕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案款后30日内执行清。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1. 政策性保障房的性质决定了其交易的特殊性和限制。在本案中,M室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房范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涉及借名买房,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和房屋的初始购买目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且被告也同意解除,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2.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明确政策性保障房的相关政策法规,判断合同的合法性和可履行性。对于借名买房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合同,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在合同解除纠纷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当充分了解政策性保障房的性质和交易限制,避免签订违反规定的合同,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对于已经签订的违法合同,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妥善解决纠纷,恢复到合法的状态。
(二)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与责任分担
1. 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返还
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支付的购房款等共计503746.52元,原告同意返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这符合合同解除后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即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返还或补偿。在借名买房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应当返还给被告,以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帮助当事人准确计算和主张应返还的款项,确保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要注意审查相关费用的凭证和支付记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房屋装修价值的补偿
对于房屋装修价值,法院判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依据评估鉴定结论确定为74550元。因为房屋装修是被告在居住使用期间进行的,且在合同解除后,装修无法单独返还给被告,所以给予被告装修价值的补偿是合理的。
律师在处理涉及房屋装修的纠纷时,要重视装修价值的评估和认定。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必要时申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同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装修补偿权益。
3. 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
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配是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房屋增值部分22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酌情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增值折价款1153053元。被告明知是借名买房且自身不具备购买条件,双方对合同履行不能均存在过错,因此房屋增值利益应平均享有。
在处理房屋增值利益分配纠纷时,律师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房屋增值幅度等因素。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分析。在本案中,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以不能将全部增值利益归一方所有,而是进行了合理的分配。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等相关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后果,尤其是涉及政策性保障房的交易。如果合同因违法而无法履行,双方都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在政策性保障房转让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各项事宜,包括财产返还、补偿、增值利益分配和房屋腾退等问题。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房产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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