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张某斌、张某贤、张某莉及陈某奇、陈某聪之母张某芬于2017年7月17日签署的《家庭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秦某兰生前承租涉案房屋,2015年去世。其育有五子女,张某芬于1992年去世,陈某奇、陈某聪为张某芬之子。2017年3月5日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张某斌,张某斌随后签订售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等。赵某芳与张某斌于1981年结婚,2017年5月23日离婚并对涉案房屋征收利益进行约定。张某斌在未告知赵某芳且未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7日与其他被告签署《家庭协议》对房屋征收利益进行处分,侵犯赵某芳合法权益,故诉请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一)张某斌辩称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张某贤等人通过微信等威胁其及家人,被迫签署涉诉协议,故协议无效。
(二)张某贤、张某莉、陈某奇、陈某聪辩称
不同意赵某芳的诉讼请求。涉诉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涉案房屋是父母留下的承租房,母亲去世后未变更承租人,拆迁时经协商同意张某斌承租并补签《家庭协议》约定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胁迫。张某芬作为相关主体,其继承人陈某奇、陈某聪认可协议效力。
三、法院查明
1.亲属关系及房屋情况:张某贤等与张某斌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分别于1990年、2015年去世,张某芬1992年去世,其与丈夫育有陈某奇、陈某聪。秦某兰生前承租涉案房屋,后承租人变更为张某斌。
2.协议签订情况:
2017年3月9日,张某斌与相关部门签订《房改售房协议书》。
2017年4月16日,张某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17年7月17日,张某贤等与张某斌签订《家庭协议》,约定张某斌给予其他被告120万元,房屋产权归张某斌,张某贤个人要70万元及相关补足条款,有证明人签字。
2017年9月16日,张某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
3.原告与张某斌婚姻及财产处置情况:原告与张某斌1981年结婚,2017年5月23日离婚,离婚时签订财产处置协议,约定2017.5.22日前张某斌名下财产除退休卡外归赵某芳所有,拆迁补偿款和回迁房双方各占一半,张某斌愿将其份额的50%给予赵某芳。
4.相关诉讼情况:张某贤等起诉张某斌要求履行《家庭协议》,法院判决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斌上诉被驳回。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的法律判断
1.张某斌与赵某芳在离婚时对拆迁利益进行了约定,这是基于他们夫妻关系的财产处置。而张某斌与其他家庭成员签订的《家庭协议》是关于房屋征收利益在家庭内部的分配约定,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2.虽然赵某芳主张张某斌签署《家庭协议》侵犯其权益且张某斌称受胁迫,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张某斌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协议。且该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并非赠与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3.从法律角度看,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进行审查和判断。赵某芳不能仅以其与张某斌的离婚财产约定来否定《家庭协议》的效力,而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在本案中赵某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1.在本案中,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张某斌声称受胁迫,但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导致其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而对于《家庭协议》的效力认定,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生效判决进行判断。
2.这提醒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无论是主张协议无效还是证明协议的合法性,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涉及财产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保持谨慎,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在可能出现纠纷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3.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分析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在本案中,虽然赵某芳提出了协议无效的诉求,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指导当事人充分收集证据,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同时,对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要给予充分重视,尊重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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