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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对其房屋分配,部分子女主张无效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案例详情

 原告诉求

原告赵某文、赵某杰、赵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赵某刚所立遗嘱无效。

2.判令赵某刚遗产暂定80万依法处理。

3.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父亲赵某刚与妻子周某生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子赵某龙,次子赵某杰,三子赵某文,四子赵某聪,长女赵某兰,次女赵某霞,母亲周某于200789日病故,父亲赵某刚于20191124日病故,生前于2019623日立有遗嘱。

遗嘱无效理由如下:

其一,1999713日,赵某刚与北京M公司签订的是《房屋预售契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交付的是预付款100%二十八万零六百元人民币,不具备房产分配条件。

其二,199991日,赵某刚与北京M公司就涉案房屋签定了《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此外,原告与被告为兄妹关系,被继承人赵某刚去世后,被告赵某兰是现金及银行存折的存有人,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对银行存折进行销户,并于202014日向原告提供不完整的银行存折账页复印件,导致原告无法准确获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存取信息,故将被继承人遗产暂定为80万人民币,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龙、赵某兰、赵某霞辩称:原告未出示房屋预售合同,属故意隐瞒,证据不足,遗嘱应当有效。

 

 法院查明

1.亲属关系及去世时间

 赵某刚与周某为夫妻关系,育有六名子女:赵某龙、赵某杰、赵某文、赵某兰、赵某聪、赵某霞。周某于200789日去世,赵某刚于20191124日去世。

2.遗嘱情况

 2019623日赵某刚订立遗嘱,内容为:现本人委托郑某按要求书写本遗嘱并要求郭某进行见证。对本人所拥有的个人全部财产作如下处理:

对于1999713日与北京M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契约》购买的海淀区房产及相关合法权益(本人所拥有部分)进行分配,赵某龙继承18%份额,赵某杰、赵某聪各继承19%份额,赵某文继承8%份额,赵某兰、赵某霞各继承18%份额,且均为个人所有。

本人其他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参照本遗嘱第一条的分配方案进行继承。代书人郑某,见证人郭某,遗嘱上赵某刚、郑某、郭某按有手印。

3.财产及涉案房屋情况

 庭审中原告提交财物清单,经与赵某刚名下银行卡核对,银行卡数额准确且被告对清单真实性认可,目前被继承人银行卡、存折在赵某龙处。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裁判结果

1.赵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某杰给付29853.39元,赵某聪给付29853.39元,赵某兰28282.16元,赵某霞28282.16元,赵某文12569.84元。

2.驳回赵某文、赵某杰、赵某聪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遗嘱效力的审查判断

 法律规定的遵循: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本案中,赵某刚所立遗嘱符合这些法定要件,有代书人郑某和见证人郭某在场见证并签字按手印,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

 原告主张的分析:原告提出遗嘱无效的理由之一是房屋预售契约不具备房产分配条件,但这一理由并不足以否定遗嘱的整体效力。房屋预售契约虽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所不同,但并不能直接导致遗嘱中关于房产分配部分的无效,只要遗嘱本身符合法定形式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房产分配的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被告赵某兰对银行存折的处理问题,这与遗嘱本身的效力并无直接关联,而是涉及遗产的具体管理和信息获取问题。

 法院的认定: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法院认定赵某刚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其遗产。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自由和形式合法性的尊重,只要遗嘱符合法定要求,就应当得到认可和执行,以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

2.遗产的认定与分配

 遗产范围的确定:庭审中通过原告提交的财物清单与赵某刚名下银行卡核对,确定了被继承人的现金以及存款共计157123.11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遗产暂定80万,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以实际查明的银行存款数额为准。对于涉案房屋,由于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具备处理条件,法院暂不予处理,待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遗产分配的依据:依照遗嘱的分配方案,赵某刚对其遗产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赵某龙继承18%,赵某杰、赵某聪各继承19%,赵某文继承8%,赵某兰、赵某霞各继承18%。基于此,在存款遗产的分配上,因存折、银行卡等在赵某龙处,故由赵某龙将相应份额的钱款支付给其余继承人。具体金额为赵某龙向赵某杰给付29853.39元(157123.11×19%),向赵某聪给付29853.39元,向赵某兰给付28282.16元(157123.11×18%),向赵某霞给付28282.16元,向赵某文给付12569.84元(157123.11×8%)。

3.案件启示与法律风险防范

 遗嘱订立的规范性:本案提醒人们在订立遗嘱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遗嘱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了解遗嘱的法定要求,避免因遗嘱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或引发纠纷。同时,在遗嘱内容的表述上,应尽量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确保遗嘱能够准确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遗产管理与信息公开:在遗产处理过程中,继承人应当妥善管理遗产,对于涉及银行存款等重要财产信息,应保持透明和公开。如本案中赵某兰私自销户并提供不完整的存折账页复印件的行为,容易引发其他继承人的质疑和纠纷。继承人之间应在尊重遗嘱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协商,共同处理好遗产的管理和分配事宜,避免因不当行为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充分收集和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原告提出遗嘱无效和遗产暂定80万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导致其部分诉讼请求未被支持。这提示人们在涉及遗产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合同、票据、遗嘱原件等,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在继承案件中的作用

遗嘱审查与指导: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遗嘱订立的专业指导,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避免遗嘱无效的风险。对于已有遗嘱的案件,律师可以对遗嘱的效力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遗产调查与管理:协助当事人调查遗产的范围和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各类财产。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意见,确保遗产的管理和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出现遗产纠纷或不当处理的情况。

诉讼策略制定与证据收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对于遗产的认定和分配,律师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遗嘱内容,为当事人计算应得的遗产份额,并制定相应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清单。

纠纷调解与解决:在继承纠纷中,律师可以尝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解。通过沟通协商,寻找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既能节省诉讼成本,又能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如果调解不成,律师则要在法庭上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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