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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纠纷——部分子女先于母亲过世,其继承人间关于遗产分割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详情

 原告诉求

原告周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斌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的产权份额,其份额由周某慧继承。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某斌与周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为王某浩。王某斌于2016年去世,王某斌之父王某鹏先于王某斌去世,王某斌之母为孙某芝。孙某芝于2019年去世。王某鹏与孙某芝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王某斌、王某良、王某君、王某菲。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登记在王某斌名下,为王某斌与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周某慧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

 

 被告辩称

1.王某菲辩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同意将属于自己的份额给侄子王某浩。

2.王某君辩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同意将属于自己的份额给侄子王某浩。

3.王某浩辩称:要求继承应得的份额,同意接受王某菲和王某君赠与给自己的份额。

4.王某良辩称: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自己应当享有5.6%的份额。如果周某慧没有结婚证,自己应当享有16%的份额。另外,认为针对孙某芝继承王某斌的遗产,根据《民法典》1128条规定,孙某芝继承的份额是通过转继承发生的,王某浩不能通过代位继承。

 

 法院查明

1.亲属关系及去世时间

 王某鹏与孙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王某斌、王某良、王某君、王某菲。

 王某斌与周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即王某浩。

 王某鹏于20141021日去世。王某斌于20161224日去世,孙某芝于20191130日去世。

2.涉案房屋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斌名下。

3.房屋评估及赡养情况

 审理中,经周某慧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总价3687100元。

 王某君申请证人吴某聪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君对孙某芝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王某良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王某君还提交孙某芝的住院费用结算单、收据等,证明其为孙某芝支付医药费,并提交孙某芝墓地交款单、殡仪馆服务登记单等,证明其为孙某芝支付丧葬费。王某君称,王某鹏生活不能自理,孙某芝行动不便,平时由其照顾两位老人,王某良没有尽到过赡养义务,平时也不去看望、照顾。

 

 裁判结果

1.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原告周某慧所有;原告周某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王某良房屋折价款十三万元、给付被告王某浩房屋折价款一百零九万九千。

2.驳回原告周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1.继承方式的确定

 法定继承的适用: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斌未留有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在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对于王某斌名下涉案房屋的继承,应依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则进行。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王某斌去世后,其配偶周某慧、子女王某浩以及母亲孙某芝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斌的遗产。同样,在孙某芝去世后,其子女王某良、王某菲、王某君以及代位继承人王某浩(代替其父王某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某芝的遗产。

2.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划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涉案房屋为王某斌与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斌去世后,首先应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析出作为周某慧的个人财产。这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法定分割原则,保障了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共同财产的权益。

 王某斌遗产的继承份额:剩下的二分之一房产属于王某斌的遗产,由周某慧、王某浩、孙某芝共同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原则上均等,即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六分之一。因此,周某慧在王某斌遗产继承中又获得六分之一份额,总共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王某浩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孙某芝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孙某芝遗产的继承份额:孙某芝去世后,其拥有的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由王某良、王某菲、王某君、王某浩按份继承。由于王某浩是代位继承王某斌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这里,王某浩代替王某斌继承孙某芝遗产中属于王某斌的那部分份额。

3.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王某君的赡养情况及证据:王某君主张其对孙某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及提交孙某芝的住院费用结算单、收据、墓地交款单、殡仪馆服务登记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王某君在孙某芝生活照料、医疗费用支付以及丧葬事宜处理等方面的付出。

 法院对赡养义务证据的采信及份额调整:法院对王某君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认为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在孙某芝遗产的分配中,王某君应适当多分。虽然具体多分的份额法院未明确说明具体比例,但这体现了法律对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继承人的一种鼓励和公平考量。

4.涉案房屋归属及折价款给付

 房屋归属的判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归周某慧所有为宜。这一判定可能基于多种因素,包括周某慧作为王某斌的配偶在婚姻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其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以及案件整体的公平性考量等。

 折价款的计算与给付:周某慧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按照涉案房屋价值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具体来说,给付王某良房屋折价款十三万元,给付王某浩房屋折价款一百零九万九千。这些折价款的数额是法院根据房屋评估总价以及各方继承份额、赡养义务等因素综合酌定的。王某菲、王某君均主张将其应继承的孙某芝的份额赠与给王某浩,所以王某菲、王某君所得的相应款项均由周某慧给付王某浩。这一安排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保证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案件启示与法律风险防范

 遗嘱的重要性:本案再次凸显了遗嘱在遗产继承中的重要性。如果被继承人王某斌生前立下遗嘱,明确房屋的继承份额和方式,就可以避免因法定继承产生的纠纷和不确定性。建议人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前规划好自己的遗产分配,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来保障自己的意愿得以实现,同时也可以减少家庭成员之间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矛盾。

 证据保留的意义:王某君在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能够提供证人证言和相关费用凭据等证据,这对其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有利地位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继承人对于自己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行为和费用支出等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照顾老人的照片、视频、支付费用的凭证等,以便在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贡献,争取应有的权益。

 律师在继承案件中的作用

法律适用与解释:律师要准确把握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向当事人解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法律概念和规定,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证据收集与整理:协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与继承相关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如有)、财产证明、赡养义务证据等。

纠纷解决与方案建议: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和建议。在继承纠纷中,律师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或者在诉讼中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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