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原告:林某文
2.被告:林某光;林某涛;林某奇(第三人及被告身份变更情况复杂,具体见后文)
3.诉讼请求:林某文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北京市门头沟区X号房屋的征收利益,包括位于门头沟区一号房屋、征收补偿款项97370元和周转补助费209700元。
二、案件事实
1.家庭成员关系及死亡情况
林某君与赵某兰系夫妻,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林某光、林某文、林某奇、林某涛、林某莉。林某君于2006年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兰于2017年死亡;林某莉于2020年被宣告死亡,林某莉无子女,2002年离婚后未再婚。林某君和赵某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除原被告外无其他继承人。
2.房屋征收相关情况
征收安置协议:X号房屋系林某君承租公房。2012年6月30日,林某君(已故)与林某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订立《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4月3日订立《补充协议》。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1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实发征收补偿款97370元。认定建筑面积35.76平方米。2019年10月29日,林某君(已故)与林某光签订《选房确认单》,选定安置房一号房屋(面积82.37平方米),林某光补交房款10665元。
周转费情况:X号房屋周转费协议内为43200元(共两年,每月1800元),协议外周转费合计166500元,总计209700元。
征收手续及财产保管情况:征收手续由林某光办理,征收补偿款在林某光处保管,一号房屋由林某光居住使用。
房屋建盖及居住情况:公房自分配至征收前未翻建,2号自建房由林某奇建盖,3号自建房林某文主张由其建盖,林某光、林某涛称系公房附带。林某奇主张父亲去世后其与母亲短暂居住,征收前房屋空置。林某文放弃自建房权益。
赡养情况:父亲去世前,父母主要与林某奇共同生活。2014年母亲由林某光、林某涛照顾,2015年至母亲去世前,林某奇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生前每月有抚恤金一二千元,不足以支付保姆费及生活费。林某文不定期给付赡养费,林某光称林某奇虽与母亲共同生活但母亲每月给钱,林某奇称其放弃工作照顾母亲,母亲每月给其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
遗嘱情况:林某光提交2013年6月26日赵某兰出具的遗嘱,载明将X号房屋征收所得城子三居室安置房给林某光一人所有。经笔迹鉴定,遗嘱上赵某兰签名为本人所写。林某文对遗嘱提出异议,认为公证时称父母无遗嘱,现林某光出示遗嘱矛盾。林某涛、林某奇认可遗嘱真实性,林某奇认为林某光未善待母亲不应全部继承。
协议情况:2018年6月7日,林某光、林某文、林某奇、林某涛达成协议,确定S号房屋及X号房屋征收分得的一套三居室楼房为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光、林某文、林某涛放弃S号房屋中父母份额,S号房屋由林某奇继承,林某奇放弃X号房屋征收所得三居室中父母份额,安置房过户到林某光名下。林某奇已取得S号房屋并居住。后林某奇在案件审理中身份多次变更,最终要求分割遗产成为被告。
三、法院查明及认定情况
1.遗产范围及性质认定
X号房屋征收利益为本案遗产范围,包括一号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周转补助费。X号房屋系林某君承租公房,征收所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范畴。
2.遗嘱真实性及效力认定
赵某兰的遗嘱经鉴定为本人签名,林某光、林某涛、林某奇认可其真实性,林某文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故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根据遗嘱,赵某兰在安置房屋中的份额由林某光继承。
3.协议效力及相关情况认定
2018年协议真实有效,林某奇已按协议取得S号房屋,基于此,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应由林某文、林某光、林某涛按比例分割。林某奇在案件审理中反悔放弃继承,但未提出充分理由,且已获相应继承利益,法院对其反悔不予承认。
4.财产分割具体认定
一号房屋:根据协议及继承情况,一号房屋权利由林某光享有。房屋经确认为林某君、赵某兰共同财产,林某君先去世,其份额由赵某兰及其他子女继承;赵某兰份额按遗嘱由林某光继承。考虑房屋价值及林某光补交房款情况,林某光应分别给付林某文、林某涛房屋折价款225184元。
征收补偿款及周转费:征收补偿款及周转费中一半作为林某君遗产由其配偶及子女分割,安置房屋差额房款由赵某兰、林某文、林某光、林某涛按房屋份额分担。赵某兰的款项经核算酌定为6万元,由林某文、林某光、林某涛共同继承。林某奇所借27000元已偿还林某光,应作为遗产分割一并核算。因林某光管理征收款项,且其已按遗嘱获较多继承利益,林某文、林某涛要求平均分配遗产款项,法院予以支持,林某光应分别给付林某文、林某涛征收利益补偿款50984元。
四、裁判结果
1.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林某光享有。
2.林某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林某文房屋折价款225184元,给付林某涛房屋折价款225184元。
3.林某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林某文征收利益补偿款50984元,给付林某涛征收利益补偿款50984元。
4.驳回林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林某奇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关于继承法律关系的梳理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并存
林某君生前未留遗嘱,其财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其配偶赵某兰及子女林某光、林某文、林某奇、林某涛继承。赵某兰后去世,其留有遗嘱将安置房份额给林某光,对于遗嘱未涉及的其他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林某光、林某文、林某涛共同继承。这体现了在同一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时,应分别依据法律规定和遗嘱内容进行处理。
2.遗产范围的明确界定
X号房屋的征收利益是本案的遗产核心。包括一号房屋、征收补偿款和周转补助费。其中,房屋的性质为公房征收所得,其权益的归属和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公房承租情况、征收政策以及家庭成员的相关因素。征收补偿款和周转补助费的分配,既要考虑作为整体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又要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如用于被继承人生活支出等)进行合理核算。
(二)关于案件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决依据
1.遗嘱的效力及影响
遗嘱的真实性经笔迹鉴定得以确认,虽然林某文对遗嘱提出质疑,但缺乏有力证据推翻。这体现了在继承纠纷中,遗嘱作为重要的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对遗产分配具有关键作用。法院依据遗嘱内容,将赵某兰在安置房屋中的份额判归林某光继承,同时对于其他未在遗嘱中明确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确保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合理衔接。
2.协议的履行与变更
2018年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对房屋继承权益的一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林某奇已依据协议取得S号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其对X号房屋征收利益的放弃应得到尊重。然而,林某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悔放弃继承,但其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且已获得相应的继承利益保障。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对其反悔不予承认,维护了协议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财产分割的合理性考量
一号房屋: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协议约定以及各继承人的情况,法院基于有利于物的使用原则,将一号房屋权利判归占有使用房屋且份额较多的林某光,但要求其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折价款的计算充分考虑了房屋价值、补交房款以及各继承人应得份额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征收补偿款及周转费:对于征收补偿款和周转费,法院首先明确了其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的原则。在具体核算时,考虑到赵某兰生前的生活支出、遗产花费情况以及各继承人的赡养义务等因素,对赵某兰的款项进行了合理酌定,并将其作为遗产由林某文、林某光、林某涛共同继承。同时,对于林某奇所借并已偿还的款项,也纳入遗产范围一并核算,确保了遗产分割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分配方式上,鉴于林某光已按遗嘱获得较多利益,且负责管理征收款项,为保障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法院支持林某文、林某涛要求平均分配的主张,要求林某光给付相应款项,体现了对各继承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对实际情况的合理考量。
(三)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及法律风险提示
1.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遗嘱的真实性通过笔迹鉴定得以确认,而林某文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遗嘱,导致其对遗嘱的质疑未被采纳。这提醒当事人在继承纠纷中,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涉及遗产分配的关键事实,如遗嘱的真实性、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应尽可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协议的谨慎签订与履行
2018年的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事人在签订类似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协议的法律后果,谨慎考虑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一旦签订协议,应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林某奇反悔放弃继承,因未能提供充分理由且已获其他利益,其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3.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虽然本案中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并未直接决定遗产的分配比例,但在实际生活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因此,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遗产分配的结果。同时,在主张自己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以便在遗产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因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本案中关于遗嘱效力、协议履行、遗产范围认定等问题,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在处理房屋征收利益继承纠纷时,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了合理的裁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家庭财产继承等事务中,要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证据的保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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