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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公证遗嘱把房屋给我方,遭异议后我方起诉继承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按照遗嘱由原告继承;

2.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孙某杰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分别为孙某斌、孙某涛、孙某聪、孙某文。李某于2012 12 27 日去世,孙某杰于 2017 4 18 日去世,孙某聪于 2013 12 30 日去世。孙某聪与前妻于 2002 11 5日离婚,二人育有一独子孙某松。后孙某聪与胡某于 2002 12 30 日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杰与李某留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2008年二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由原告继承。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均与被继承人断绝来往,未尽到赡养义务,要求位于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原告全部继承。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涛、孙某斌、胡某、孙某松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及成员情况、东城区的涉案房屋情况均认可。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涉案公证遗嘱,同时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如果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被告认为孙某文未赡养被继承人,应剥夺其对朝阳区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关于涉案朝阳区的房屋应由四被告共同继承,其中孙某斌占四十八分之十六份额,孙某涛占四十八分之十六的份额,胡某占四十八分之三的份额,孙某松占四十八分之十三的份额,为方便处理该房屋,该房屋由孙某涛继承所有,给付孙某斌房屋折价款1067667 元、给付胡某房屋折价款200187 元、给付孙某松房屋折价款867479 元。

 

三、法院查明

 

本案被继承人孙某杰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子女:孙某斌、孙某文、孙某涛、孙某聪。李某于 2012 12 27 日去世,孙某杰于 2017 4 18 日去世,孙某聪于 2013 12 30 日去世。原、被告均称孙某聪与前妻于 2002 11 5日离婚,二人育有一独子孙某松。后孙某聪与胡某于 2002 12 30 日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1994 年,A公司与孙某杰签订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出售涉案东城区房屋。同年,M 公司与孙某杰签订住宅房屋买卖契约,出售涉案朝阳区房屋。1994年,涉案朝阳区房屋登记至孙某杰名下。1995 8 15 日,涉案东城区房屋亦登记至孙某杰名下。诉讼中,四被告要求对涉案朝阳区房屋市场价值进行鉴定,2021年对该房屋评估价值为320.3 万元。

 

2008 6月,孙某杰立下遗嘱并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公证,将涉案东城区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份额在去世后给孙某文个人所有。同日,李某在该公证处亦出具公证遗嘱一份,将涉案东城区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份额在去世后给孙某文个人所有。

 

四、法院判决

 

1. 被继承人孙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孙某文继承并所有;

2. 被继承人孙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被告孙某涛继承并所有;

3. 被告孙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孙某文、被告孙某斌房屋折价款827441.7 元,给付被告胡某房屋折价款106766.7 元,给付被告孙某松房屋折价款613908.3 元;

4. 驳回被告孙某涛、孙某斌、胡某、孙某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遗嘱的效力认定:

涉案东城区房屋为被继承人孙某杰、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留有公证遗嘱将所占份额给予原告孙某文继承。四被告虽对公证遗嘱不予认可,但依据不足,法院对公证遗嘱效力予以认定,涉案东城区房屋由原告孙某文继承。

 

2. 法定继承的适用:

对于涉案朝阳区二号房屋,同样为孙某杰、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去世时,其份额由孙某杰及四子女等额继承。孙某聪去世后,其份额由孙某杰、胡某、孙某松继承。孙某杰去世后,其份额及从林某、孙某聪处继承的份额由四子女及孙某松继承。

 

综合考虑遗产分配、所占比例情况,朝阳区房屋由被告孙某涛继承所有为宜,并结合评估价格、所占份额等给予其他当事人折价款。

 

六、办案心得

1. 公证遗嘱的关键作用: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立下的公证遗嘱成为了原告胜诉的关键因素。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能够明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应重视公证遗嘱的作用,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证据的充分准备: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详细的家庭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公证遗嘱等证据,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持。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遗嘱等,以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3. 反驳对方主张的策略: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赡养被继承人应剥夺继承权以及不认可公证遗嘱等主张,原告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并指出被告不认可公证遗嘱的依据不足。律师在诉讼中应善于分析对方的主张,找出漏洞并进行有力反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重视公证遗嘱的作用,充分准备证据,制定有效的反驳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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