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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归女方,起诉过户却因抵押被拒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先生配合我办理北京市丰台一号房屋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陈先生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和陈先生于2017 8 11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依据当时调解书,陈先生同意将位于北京市丰台一号房屋归我所有,但陈先生不配合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故起诉。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先生辩称,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林女士所有,林女士可持生效调解书原件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须我配合。林女士不办理过户的原因在于该房屋上有抵押贷款,除购买房屋时向银行的抵押贷款外,还有260 万元的抵押债务。该 260 万元债务形成于2016 12 28 日,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屋房贷和支付女儿出国留学产生的部分费用,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形成于双方签订离婚调解书前,林女士知情,在双方离婚期间私下协商共同偿还。现林女士不同意承担此债务,要求我配合办理过户没有法律依据,待林女士支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后,我可以配合林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法院查明

 

陈先生与林女士于1990 10 11 日登记结婚,于 2017 8 11 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载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女士与被告陈先生自愿离婚;……四、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的房屋归被告陈先生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林女士所有;五、被告陈先生向原、被告之女陈某涵的银行账户打款共计三百万元(每次打款均为五十万元)。六、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在林女士与陈先生上述离婚诉讼卷宗中双方均表示:“被告支付300 万元到女儿陈某涵账户,而后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过户给原告林女士,双方相约儿子女儿具备在京购房或受赠房屋条件,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归被告所有过户给儿子陈某豪;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过户给女儿陈某涵。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2017 年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主要内容载有:“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四、被告陈先生在2018 1 月之前向原被告之女陈某涵的银行账户给付共计叁佰万元(每次打款伍拾万元),此钱款系无偿给付不得收回,乃双方离婚之条件,也是第五条两处房屋的房屋差价款;五、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归被告陈先生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林女士所有;六、原告林女士待女儿陈某涵具备房屋过户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给陈某涵,被告陈先生待儿子陈某豪具备房屋过户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过户给陈某豪,双方均认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归陈某豪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陈某涵所有;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另查,2016 12 28 日,抵押人陈先生与抵押权人郭先生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不动产坐落丰台区一号,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260 万元整,并于 2016 12 29 日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债务履行期限为 2 个月,债务人陈先生。现林女士起诉要求陈先生配合其办理北京市丰台一号房屋过户手续,陈先生表示待林女士支付上述260 万元债务的一半后可以配合林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林女士对此不同意。

 

四、法院判决

 

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房屋过户的条件:

虽然离婚调解书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林女士所有,但由于该房屋上存在抵押权登记,客观上无法实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陈先生主张林女士应先承担260 万元债务的一半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陈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260 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2. 证据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陈先生为证明260 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交了借款单、催款通知书等证据。然而,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 R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陈先生、林女士主张过债权,且难以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这表明在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对于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办案心得

 

1. 明确法律规定:律师准确把握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本案中,指出林女士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应考虑房屋上存在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以及260 万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2.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陈先生在辩称中提出260 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一些证据。虽然这些证据最终未能被法院认定为充分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通过收集和运用这些证据,展示了陈先生的主张和理由。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合理的诉讼策略:陈先生提出待林女士支付260 万元债务的一半后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是一种合理的诉讼策略。通过这种方式,陈先生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在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案件中,律师应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总之,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明确法律规定,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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