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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居住后离婚儿媳要求分割房屋法院支持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位于密云区 H号院内的北正房三间的西边两间、西厢房两间归原告所有;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9 9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密云区 H号院内的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为今后生活方便,并与被告分开户口,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辩称,此院内房屋系我父母所有,与我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被告孙某与原告林某于2009 12 15 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密云区 H 号院内居住,并对北正房三间进行了装修、房顶瓦倒垅。审理中,林某提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院内建设了东、西厢房各两间。孙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东、西厢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时其与林某均有出力,但未出钱。

 

本院依法向林某释明其应当向法院递交涉案房屋翻建、新建的审批手续,否则不能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林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其与孙某翻建北正房及新建东、西厢房的审批手续。

 

四、法院判决

 

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原告林某主张密云区 H号院内的部分房屋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翻建北正房及新建东、西厢房的审批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积极收集和整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2. 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对于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建房审批手续等因素。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审批手续,法院难以认定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林某未能提供审批手续,因此无法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六、办案心得

 

1. 明确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孙某的辩称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其明确了法律对于房屋所有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在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孙某能够依据法律规定,指出院内房屋系其父母所有,与自己无关,并强调原告未能提供翻建和新建房屋的审批手续,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这为其在诉讼中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

 

2. 合理的答辩策略:孙某在答辩中采取了合理的策略,一方面明确否认原告的主张,另一方面指出原告证据的不足。这种答辩策略有助于引导法院的审理方向,使法院更加关注原告证据的缺失,从而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3. 注重事实依据:孙某在诉讼中能够提供一定的事实依据,如辩称东、西厢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时自己与原告虽有出力但未出钱。这种基于事实的答辩能够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使法院更容易接受其观点。

 

总之,在处理涉及房屋所有权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应明确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答辩策略,并注重提供事实依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前充分准备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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