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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男方欠债债权人执行在女方名下房屋其提出异议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驳回赵某蕊对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中止执行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继续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 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芬对债务人王某浩享有债权,在王某浩去世后该债务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王某浩的继承人王某泽、王某杰、王某鹏在继承王某浩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林某芬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王某浩名下的顺义区 A号房屋、登记在赵某蕊名下的顺义区 B 号房屋和一号房屋。后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以下简称 S号裁定),驳回赵某蕊要求对 A 号房屋和 B号房屋中止执行的申请,但支持了赵某蕊对一号房屋中止执行的申请。林某芬认为该裁定第二项不正确,理由如下:

1. 涉案一号房屋虽登记在赵某蕊名下,但购买于赵某蕊与王某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虽赵某蕊与王某浩在2019 1 23 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系赵某蕊个人财产,但生效判决书已撤销该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部分,实质认定涉案一号房屋具有王某浩的份额。

3.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王某浩对一号房屋享有权利,赵某蕊对一号房屋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

4. 参考法律规定,本执行案件针对一号房屋,人民法院应在执行中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但可以不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被告辩称

 

四被告辩称:

1. 原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是执行阶段的程序性争议,应适用相关程序性法律。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蕊名下,赵某蕊作为案外人有权主张执行异议,法院中止执行适用法律正确。林某芬引用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情况。

2. 财产分割范围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判决撤销的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部分。

3. 赵某蕊与王某浩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的条款仅是对房屋系赵某蕊个人财产这一事实的书面确认,未涉及财产流转,不能被撤销。林某芬依据离婚判决推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查明

 

林某芬与王某浩系姑表姐弟,王某泽原系林某芬姑父,王某泽与王某浩系父子关系,赵某蕊与王某浩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 2 6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二子。

 

2017 4月至 2018 4月间,林某芬陆续向王某浩转款,后因林某芬未交受理费,法院按撤诉处理。2018 9 月至12 月,赵某蕊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后撤诉。2018 12 15 日,林某芬与王某浩签订《协议书》。2019 1 23 日,王某浩与赵某蕊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债务处理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2019 6 月,王某浩去世。2019 10 月,林某芬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后经二审维持原判。2020 6 月,林某芬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后经二审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2021 2 月,林某芬再次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驳回起诉。

 

另查,因王某泽、王某杰、王某鹏未履行判决,林某芬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相关房屋,赵某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作出 S号裁定。关于一号房屋房产情况:2009 年赵某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为顺义区一号,2021年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蕊,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赵某蕊称一号房屋是其父母的,只是登记在其名下,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四、法院判决

 

准许执行赵某蕊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

 

五、案件分析

 

1. 执行异议之诉的关键审查点: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关键在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登记于赵某蕊一人名下是否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以及赵某蕊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 一号房屋的财产性质认定:

案涉房屋虽系赵某蕊签订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但购买行为发生在赵某蕊与王某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蕊称房屋系其父母所有且出资购买的说法,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六、办案心得

1. 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原告林某芬准确把握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审查的关键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和运用,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关键。原告依据生效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了涉案一号房屋在赵某蕊与王某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具有王某浩的份额。同时,对于赵某蕊提出的房屋系其父母所有的说法,因赵某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原告正确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如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同时,参考法律关于执行中对居住房屋的处理规定,提出了合理的诉讼请求。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律师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关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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