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由被告折价给原告;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登记在被告父亲赵某涛名下,但系被告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偿还上述房屋的贷款。因涉及第三人,关于原、被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杰辩称:
1. 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已驳回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房屋相关权益分割的诉求。且双方均未上诉,表明原告认可法院判决。现原告以同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被告,属于一事不再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2. 涉诉房屋为赵某涛的个人财产,被告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给赵某涛名下账户转账,但不属于被告替赵某涛偿还贷款。事实是,赵某涛因患有疾病腿脚不便,不方便到银行按月存缴贷款,赵某涛与被告协商,通过被告名下银行卡将贷款所用资金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赵某涛已将全部贷款所用资金支付给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已消灭,原告主张将赵某涛的财产作为被告个人财产并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赵某涛述称:涉诉房屋是赵某涛的。赵某涛与赵某杰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房屋的首付和贷款都是赵某涛出的,因赵某涛行动不便,就把钱给赵某杰或赵某杰的母亲以支付房款或偿还贷款。
三、法院查明情况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于2011 年登记结婚,于 2016年经本院判决离婚。赵某涛系被告之父。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登记在赵某涛名下。
原告称:涉诉房屋是2007 年被告以其父亲的名义购买,首付款是被告的母亲所出,实际上是被告母亲给被告买的房,应归被告所有;2011年原、被告结婚后,涉诉房屋的房贷是原、被告一起还的,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价值,由被告折价给原告。
被告称房子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是其父亲的财产,不是被告的房产,贷款也是被告的父亲还的。只是有一段时间是被告还的,但是之后被告的父亲将这些钱还给了被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意见。
赵某涛称涉诉房屋是他本人的,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
赵某涛名下的银行还贷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赵某杰向赵某涛转账款项合计203540 元均用于偿还了涉诉房屋的贷款。
被告和第三人赵某涛均称:之所以由被告向赵某涛的银行还贷账户转账,是因为赵某涛腿脚不便,不方便到银行按月存缴贷款,于是其与被告协商,通过被告名下银行卡将贷款所用资金以转账方式转至赵某涛贷款账户内,赵某涛再将还贷款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为证明其主张,赵某涛向本院提交了其名下银行的交易明细,提出在2012 年 4 月至2016 年 5 月期间取现中的149600 元以现金方式还给了被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看不出第三人将这些钱给了被告。
原告称若其要求分割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价值无法得到支持的话,其要求被告给付其偿还贷款金额的一半。
四、裁判结果
1. 被告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某101770 元;
2. 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房屋产权的认定: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涉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赵某涛名下,故赵某涛应系涉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
原告主张涉诉房屋系被告借赵某涛名义购买,实为被告的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赵某涛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2. 共同还贷部分的处理:
被告和第三人虽称赵某涛已将被告转入还贷账户的钱款以现金方式还给了被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第三人的房屋贷款,该部分款项系其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法院予以支持。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涉诉房屋为被告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而被告和第三人也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还款资金的流向。这提醒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于主张的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认定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赵某涛。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要求分得一半的诉求。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3. 细节的把握: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要注重细节的把握。例如,对于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现金还款方式,要仔细审查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本案中,第三人提供的银行取现交易明细并不能证明其将现金交给了被告,因此法院未予采信。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对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总之,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注重细节的把握,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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