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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女儿名义买房未签署协议子女离婚时女婿不认可借名买房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杰与李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确认二原告与被告孙某琪之间就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2.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二被告均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琪系二原告之女。因二原告不具备北京户口,没有资格在北京购房,于是经商定,二原告借用被告孙某琪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一套、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一套,两套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系二原告出资交纳。现被告郭某涛不承认二原告借用被告孙某琪名义购买房屋之事实,故诉于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琪辩称,二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涛辩称,涉案的两套房屋系二被告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系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二原告即使对购买房屋部分出资,也是对二被告的赠与行为,二原告主张借名买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被告离婚诉讼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二原告明显是帮助被告孙某琪恶意转移财产而提出的虚假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情况

 

二原告与二被告均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琪系二原告之女。2010 3 22 日,被告孙某琪(买受人)与北京 G 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孙某琪购买北京市宣武区二号房屋,总价款2263724 元。2013 3 21 日,原告孙某杰以被告孙某琪名义(买受人)与北京 W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由被告孙某琪购买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总价款929390 元。

 

关于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支付情况,2010 5 10 日,被告孙某琪向北京 G 公司交纳房款1133724 元,2011 12 25 日,被告孙某琪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北京 G公司交纳房款 1130000 元,2012 1 5日,被告孙某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期还款已结清;购买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系一次性支付全款购买。二原告诉称交纳两套房屋购房款、银行贷款及还款均以被告孙某琪的名义,部分房款系二原告向他人借款,并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借条及二原告以被告孙某琪名义交纳的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单据。该证据经质证后被告郭某涛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另查,二被告曾在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内居住,被告郭某涛登记注册的公司的住所地址亦为该房屋。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始终由二原告实际居住掌控使用。

 

2019 3 8 日,依据原告孙某杰的申请,本院对2013 3 21 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两处“孙某琪”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检材上两处孙某琪签名,与样本上孙某杰书写的孙某琪签名倾向是同一人所写。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涛称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产权人系二被告,但未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2018 4 月,被告郭某涛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琪离婚,在离婚案件诉讼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因分割房屋问题发生纠纷,现二原告诉于本院。

 

四、裁判结果

 

1. 确认原告孙某杰、李某燕与被告孙某琪就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 驳回原告孙某杰、李某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借名买房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在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时,需要综合考虑购房款的支付、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

2. 密云区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认定:对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原告孙某杰以被告孙某琪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全款购买该房屋,并交纳了涉案房屋的供暖等其他费用,且实际居住掌控使用该房屋至今。被告孙某琪认可二原告借名买房的事实,而被告郭某涛虽称该房屋系二被告婚后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认定二原告与被告孙某琪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3. 西城区二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未认定: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系以现金交纳房款、银行贷款、还贷付息、结清贷款的形式购买。该房屋购买后二被告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被告郭某涛还以此为住所登记注册公司。尽管二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涉案房屋以被告孙某琪名义交纳相关费用的证据,但这些证据经质证后不能成为认定二原告借名买房的有效证据。因此,法院对二原告要求确认借用被告孙某琪名义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律师需要指导当事人收集能够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证据,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聊天记录等。在本案中,二原告提供了借款借条及以被告孙某琪名义交纳的物业、供暖等费用单据,虽然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受到被告质疑,但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二原告的主张。

2.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规定,明确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密云区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进行了认定,对西城区二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未予认定。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3. 当事人的陈述与认可:当事人的陈述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在本案中,被告孙某琪认可二原告借名买房的事实,这对法院认定密云区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陈述,合理利用当事人的认可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4. 对方证据的反驳: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在本案中,被告郭某涛称涉案房屋系二被告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律师要善于分析对方证据的不足之处,通过反驳对方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律师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如当事人的关系、房屋的性质、购房的背景等。在本案中,二被告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涉及到财产转移的问题。律师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综合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总之,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合理利用当事人的陈述和认可,反驳对方证据,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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