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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登记人去世,配偶不愿过户引讼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孙某阳因房屋过户问题将被告赵某宇、钱某豪诉至法院。孙某阳主张其与李某兰(已去世)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要求李某兰的继承人协助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某阳

2. 被告:赵某宇、钱某豪

 

三、原告诉称

 

孙某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宇、钱某豪协助原告孙某阳将李某兰(已去世)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孙某阳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孙某阳负担;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某宇、钱某豪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赵某宇的配偶王某辉是朋友。李某兰是被告赵某宇的母亲,是被告钱某豪的配偶。2013 3 27 日,原告孙某阳与李某兰签署了挂名买房协议,约定原告以李某兰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要求李某兰及其配偶、子女配合过户。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现原告已取得购房资格,因李某兰去世,故要求其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事宜。

 

四、被告辩称

 

1. 被告赵某宇辩称:

原告陈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被告钱某豪辩称:

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李某兰名下的财产,产权应当归李某兰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2013 3 27 日,原告孙某阳与李某兰签订挂名购房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孙某阳所有,孙某阳有权要求过户。同日,王某辉代表李某兰与陈某聪、陈某霞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成交版)。

 

2013 4 19 日,陈某霞、陈某聪出具收款证明,原告孙某阳以付款人身份签字确认。2013 5 2日,各方签署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书,同日原告孙某阳转入197 万元。2013 5 8 日,陈某霞、陈某聪出具收款证明,原告孙某阳代李某兰签字确认。

 

原告孙某阳称李某兰的家庭关系,被告赵某宇、钱某豪对其予以认可。2015 12 17 日,钱某豪与李某兰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 1 30 日,李某兰去世。

 

庭审中,被告赵某宇出示两份证明,一份证明由赵某宇出具,认可案涉房屋由孙某阳出资购买;另一份证明由钱某豪出具,内容为案涉房屋由孙某阳出资购买,产权归孙某阳所有,但钱某豪称该证明是在受胁迫下书写,不认可该证据。

 

为核实原告孙某阳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本院要求其举证,原告提供了购房资格审核结果为初步核验通过

 

六、裁判结果

 

1. 被告钱某豪、赵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孙某阳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由李某兰过户至原告孙某阳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孙某阳负担;

2. 驳回原告孙某阳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涉案房屋是由原告孙某阳出资购买,李某兰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双方属于借名买房关系,孙某阳为借名人,李某兰为出名人(登记人)。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因涉案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且原告孙某阳已具备购房资格,故其有权要求出名人(登记人)李某兰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兰已去世,应由其继承人即被告钱某豪、赵某宇协助原告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钱某豪主张案涉房屋为李某兰名下财产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孙某阳要求被告钱某豪、赵某宇协助将李某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

 

在本案例中,孙某阳与李某兰签订的挂名买房协议成为了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借名买房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有效性往往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证据。

 

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时,要仔细审查借名买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明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出资情况、过户条件等。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借名买房存在的风险,如出名人反悔、出名人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等。在签订协议时,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风险,如进行公证、保留出资凭证等。

 

二、证据在借名买房纠纷中的重要性

 

本案中,原告孙某阳通过提供挂名买房协议、付款凭证、收款证明、购房资格审核结果等一系列证据,成功证明了自己与李某兰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以及自己的出资情况。这充分体现了证据在借名买房纠纷中的重要性。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借名买房相关的证据,包括协议、付款凭证、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在诉讼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通过证据展示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同时,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找出证据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三、继承人在借名买房纠纷中的责任与义务

 

本案例中,由于出名人李某兰去世,其继承人赵某宇和钱某豪被卷入了纠纷。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出名人的继承人可能面临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责任。

 

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准确确定出名人的继承人范围,并向继承人解释他们在借名买房纠纷中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继承人对借名买房关系存在争议,要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醒继承人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借名买房的情况,避免因不当处理而引发纠纷。

 

四、法院裁判的依据与启示

 

法院在本案例中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了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并判决李某兰的继承人协助孙某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裁判结果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法院在裁判时,通常会依据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规定以及公平原则进行判断。作为律师,要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同时,要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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